發布時間:2010-01-14 共2頁
監理單位是專業化、社會化的中介服務機構,受業主的委托,以自身的專業技術、管理技術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設項目的進度、質量、投資,公正地管理合同,使工程建設項目的總目標得以最優實現。監理制度在西方已經有較長的發展歷史,并已成熟完善。
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已經為國際承包市場普遍認可和廣泛應用,對業主、監理工程師、承包商的責任、權利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是工程建設項目有序進行的保證書,我國也開始參照執行。
1當前監理工作的誤區
由于我國的建設監理制起步較晚,計劃經濟的體制決定了我國監理制度從一建立就有其本身的特點,沒有形成社會化的監理模式,至今仍存在著以下誤區。
1.1監理制度僅局限于施工階段
監理制度應該貫穿工程建設項目的始終,包括投資決策階段、設計階段、施工招投標階段、施工階段(含保修階段)。但目前,我國監理工作一般僅限于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階段,監理人員接受委托后,工程馬上開工,造成監理人員邊干邊熟悉情況,對工程并未深人的掌握和熟悉。尤其是水利工程,規模相對較大,技術復雜程度相對較高,戰線較長,影響因素很多,不利于監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1.2對業主行為無規范
業主行為規范與否,直接關系到工程建設項目能否順利進行,建設目標能否如期實現。有的對監理工作干預較多,有的不通過監理工程師直接給承包商下達指令,造成不必要的糾紛和誤解。其實,監理工程師應該是工程建設項目現場的唯一管理者,業主委托了監理,就應由監理工程師去實施對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督與管理,業主的意見和決策均應通過監理工程師實施。而業主所要做的,是如何做好對監理的管理,而非直接對工程建設項目的管理。
業主不規范,是一個普遍的現象。這就要求監理人員必須熟悉監理委托合同,審時度勢,正確處理好與業主的關系,從大局出發,顧客第一,為業主服務,對業主負責。只有這樣才能取得業主的信任,以利于監理工作的開展。規范業主的行為,使是確保工程建設項目順利進行的先決條件。
1.3把監理工程師當作質檢員
監理工程師是作為公正的第三方,依據監理合同和工程建設承包合同進行監理,不是承包商的質檢員。這個問題涉及到職責問題,還涉及到驗收程序。各項驗收,必須在承包商自檢合格的基礎上,報請監理工程師驗收。承包商有確保提供合格產品的責任,監理負責檢驗工程產品,承包商不能把監理當作自己的質檢員,監理自己也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承包商的質檢員,監理的檢查要全面。
1.4工程質量是監理出來的
現在,有一種說法,工程中有事情找監理。工程有問題,監理首當其沖,這種認識未免偏頗。監理是按照業主的授權,依據監理合同和工程建設承包合同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監督管理。監理的質量責任可以理解為,在設計階段有設計質量問題的,設計監理應承擔相應責任;在施工階段,由于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的,不論監理是否檢測到和發現承包商的不合格產品,監理應承擔相應責任,但是不能因此而免除承包商的責任。因為工程建設承包合同中明確規定了承包商須向業主提供產品的質量標準,這需要“三方”端正思想意識。
1.5安全事故的監理責任
目前,工程中一旦出現安全問題,不論什么原因,監理單位往往捆綁式地承擔相應責任。不論《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還是國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條款解釋,均隱含這樣一層含義:監理工程師對承包商上報的施工組織設計(包括相應的安全施工技術組織措施)的審查批準,并不免除由于設計本身存在的缺陷而應由承包商承擔的責任(類似目前實行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審查)。
目前,監理工程師對需要進行結構計算的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基坑支護等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的審批主要屬于程序性和強制性標準的審批,如果讓監理人員進行結構計算復核,對于目前監理隊伍素質而言,要求過高。
所以,如果監理工程師按照新頒《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進行安全監理,無第五十七條所列行為,就不應當再承擔安全事故的監理責任。
另外,如果要加大安全事故的監理責任,應同時給予現場監理機構更多的安全監理權利(如相關合同條款的建議權改為否決權),并提高相應的監理取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