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訴訟的條件
(1)當事人人數眾多。我國立法將代表人訴訟分為兩類。 一類是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一類是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這兩類代表人訴訟的人數下限,一般為10人以上。因為人數眾多,讓所有的當事人參加訴訟不僅極為不便,也會給法院的傳喚、審理、開庭帶來困難,在人數不確定的情況下更是如此。所以人數眾多時,才有必要適用代表人訴訟。不過,人數在10人以上,并非必須進行代表人訴訟。這不是強制性要件。如果多數當事人不以代表人訴訟方式授予他人訴訟擔當權,人民法院也不要求多數當事人一方選出代表人進行訴訟,在人數較多時,也不以代表人訴訟方式進行訴訟。
(2)眾多當事人一方訴訟標的相同或屬同一種類, 即多數人之間存在共同訴訟人間的利益關系。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且人數確定的,其內部關系可能是必要共同訴訟人的關系,也可能是普通共同訴訟人的關系。(注:民事訴訟法第54條,《意見》第59條。)對于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且起訴時人數不確定的多數人之間一般為普通共同訴訟關系,其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注:民事訴訟法第55條。)
(3)訴訟請求或抗辯的方法相同或對各成員都能成立。 多數人推舉代表進行訴訟,除了訴訟的同一或同類外,還應當具有相同的訴訟請求或抗辯方法。如不相同,至少應對于各成員都能成立,而不互相矛盾。
(4)代表人合格。
合格的訴訟代表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①必須是他所代表的一方當事人中的一員,與其他成員具有共同的利害關系;
②必須由依法定的程序登記的權利人推選或由人民法院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
③具有相應的訴訟行為能力;
④能夠正確履行代表義務,能善意地維護被代表的全體成員的合法權益。
(5)代表人訴訟案件的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代表人訴訟案件的管轄未作專門規定,但按照我國民事訴訟管轄的原則規定及司法實踐,
其確定方法是:
①級別管轄,一般由基層人民法院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案情簡單、涉及面小和訴訟標的額不大的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凡涉及主體眾多、標的額較大,而又有較大影響的案件,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有些案件的被害人涉及面特別廣,標的額巨大,而且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可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②代表人訴訟的案件,在一般的侵權糾紛或合同糾紛中,代表人代表多數人一方作為原告方提起訴訟時,依侵權案件或合同案件確定其地域管轄。
③對于屬特別地域管轄或專屬管轄的案件,就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