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共同共有的形式
我國共同共有的形式有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
1.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夫妻雙方出賣、贈與夫妻共有財產,應取得一致意見。只有在夫妻離婚,或夫妻一方死亡而繼承開始時,才能對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割;
我國經修正的《婚姻法》第17、18、19條分別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來
源: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網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網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家庭共有財產。家庭共有財產是指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勞動收入和所得。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家庭成員之間另有約定外,家庭共有財產的使用、處分或分割,應征得全體家庭成員的同意。
應將家庭共有財產和家庭成員個人財產區別開來。區分家庭共有財產和家庭成員個人財產的意義在于,家庭成員分割家產時,只能對家庭共有財產而不能對個人財產進行分割;
因生產經營活動負債時,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為家庭的共同生活和生產所付出的開支,由家庭共有財產承擔。
在遺產分割前的共有問題上,在繼承開始后,如果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任何繼承人皆不能單獨取得遺產的所有權,遺產只能由全體繼承人共有。
(*(土地登記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