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抵押權的效力(熟悉)
(一)抵押權的效力范圍
抵押權的效力,是指抵押權擔保債權的優先受償,而且具有直接支配抵押物的交換價值的效力。抵押權的效力主要體現在抵押擔保的范圍。《擔保法》第46條規定,“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薄稉7ㄈ舾蓡栴}解釋》第63條規定,“抵押權設定前為抵押物的從物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但是,抵押物與其從物為兩個以上的人分別所有時,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從物?!?
(二)抵押人的權利和義務
l.抵押人的權利
(1)抵押設定后,除法律和合同另有約定外,抵押人繼續占有抵押物并收取其孳息。
(2)抵押設定后,抵押人可將抵押物轉讓給他人。在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3)抵押人可就同一抵押物設定多個抵押權。《擔保法》第35條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后,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擔保法若干問題解釋》第51條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超出其抵押物價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
(4)抵押設定后,抵押人可將抵押財產出租。但是,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應書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2.抵押人的義務
(1)抵押設定后,抵押人應妥善保管抵押物。抵押人有義務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抵押物毀損滅失和價值減少。
(2)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3)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例題:某甲將自己房屋一間作為抵押向某乙借款2000元。在抵押期間,某丙向某甲表示愿以3000元購買甲的房屋;甲也想將抵押的房屋出賣,此時甲該( )
A.甲可以將該房屋賣給丙,無須告知抵押權人乙,但丙只有在抵押關系解除后,才能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
B.甲只能將該房屋賣給乙
C.甲有權將該房屋出賣,但須事先告知抵押權人某乙及告知受讓人丙房屋抵押的情況
D.甲無權將該房屋出賣,因他已不是房屋的所有人了
答案:C
解析:抵押設定后,抵押人可將抵押物轉讓給他人。在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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