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四)承諾的撤回
承諾的撤回,是指在發出承諾后,承諾生效前,受要約人宣告收回所發出的承諾,取消其效力的行為。《合同法》第27條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單就承諾本身的意義來說,承諾一經作出,即意味著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能產生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但從承諾的生效來看,它有一個從作出承諾的意思表示和該意思表示到達要約人的過程。承諾的撤回正是發生在承諾生效之前,此時,要約人尚未接到受要約人的承諾,合同還沒有成立,因此還不具有對雙方當事人的拘束力。受要約人根據具體的情勢,決定撤回承諾,法律是允許的,這樣做有利于維護受要約人的利益,同時也不至于損害要約人的利益。
承諾的撤回有嚴格的限制。首先,在形式上,只有以書面通知形式作出的承諾才有可能撤回,而對于口頭形式的承諾是無法撤回的,這是因為口頭形式的承諾一經作出,就因即刻到達要約人而生效,所以口頭承諾是不能撤回的。其次,在時間上,承諾的撤回只能在承諾生效前作出,即撤回承諾的通知必須先于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只有這樣才能取消承諾的效力或使承諾的效力不發生。
例題:河北甲公司與上海乙公司簽訂了一份書面合同,甲公司簽字、蓋章后郵寄給乙公司簽字、蓋章。則該合同成立的時間應為( )。
A.甲、乙公司達成合意時
B.甲公司簽字、蓋章時
C.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簽字、蓋章的合同時
D.乙公司簽字、蓋章時
答案:D
解析:《合同法》第26條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