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土地登記代理人違規執業,按照其違反規定的性質不同及所承擔法律責任和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個方面。
(一)民事責任
1、違約責任
當事人雙方可以在簽定合同時約定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形式通常表現為違約金,另外定金也是一種違約責任。
違約金即一方違約時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量的金錢作為賠償責任。違約金的數額由雙方在定約時約定,一般來講,違約金的數額可以不同于一方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的實際損失,但是根據民法的情事變更原則,若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合理范圍,違約方有權要求適當降低違約金;若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的合理范圍,守約方也有權要求適當提高違約金。
定金是由一方事先交納一定數量的金錢作為擔保的一種賠償責任。根據其保證的事件的不同分為定約定金和履約定金等。定約定金保證的是雙方對于合同訂立的一種期待,合同訂立的,定金抵作價款。若由于支付定金方的故意或過失合同未訂立,對方沒收定金;若由于對方的故意或過失合同未訂立,雙倍返還定金。履約定金保證的是合同的正確履行,同上所述,按照過錯責任原則沒收或雙倍返還定金。
2、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有以下幾種:
?。?)繼續履行。一方當事人未按合同正確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繼續履行。
(2)采取補救措施。一方違約未影響合同目的實現的,可以要求其采取補救措施。
?。?)賠償損失。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對實現合同目的已經沒有實際意義時,可以要求其賠償損失。賠償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但以違約方當時可以預見的最高損失為限。
?。?)賠禮道歉。一方履行合同期間有損對方的名譽、聲譽的,對方可以要求其賠禮道歉,賠禮道歉的范圍應與造成實際影響的范圍相當。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往往同時成立,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一向對方提供違約賠償或侵權賠償請求。
?。ǘ┬姓熑?BR> 土地登記代理機構及土地登記代理人違反有關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可以在其職權范圍內,對違法土地登記代理機構或土地登記代理人處以與其違法行為相應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代理人和代理機構進行行政處罰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
1、土地登記代理機構或分支機構不符合設立條件的,或未按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核準、備案及注銷手續的;
2、土地登記代理機構的名稱不符合規定的;
3、土地登記代理人取得資格證未達到規定的條件的、未取得資格證的、申請執業不符合條件的;
4、土地登記代理人未以所執業的土地登記代理機構的名義從事土地登記代理活動的;
5、土地登記代理機構未在明處懸掛機構名稱、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和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或經營場所的各類標志、資料、告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土地登記代理人未在執業過程中明確告知有關情況的;
6、土地登記代理人同時在二個或二個以上土地登記代理機構從事代理活動的;
7、其他違反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情況。
?。ㄈ┬淌仑熑?BR> 土地登記代理不履行義務或行使被禁止行為,土地登記代理機構有不正當經營行為,觸犯刑法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已經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機關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