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金制度是保障市場安全的基礎之一。為防范交易風險,防止違約并確保合約的完整性,許多交易活動均設立保證金制度。從一般意義上講,保證金是一項履約的擔保金,證明買方或賣方的誠意,所有的買方或賣方均須交存保證金方能進入市場。2002年發布的11號令,確立了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中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制度。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對保證金的性質一直存在不同的認識:一種觀點認為,投標、競買保證金是定金,另一種觀點認為是出讓金。這兩種觀點都是片面的。
保證金制度是保障市場安全的基礎之一。為防范交易風險,防止違約并確保合約的完整性,許多交易活動均設立保證金制度。從一般意義上講,保證金是一項履約的擔保金,證明買方或賣方的誠意,所有的買方或賣方均須交存保證金方能進入市場。2002年發布的11號令,確立了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中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制度。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對保證金的性質一直存在不同的認識:一種觀點認為,投標、競買保證金是定金,另一種觀點認為是出讓金。這兩種觀點都是片面的。
實際上,由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由不同階段組成,招標拍賣掛牌活動持續過程較長,因此,投標,競買保證金的性質不是恒定的,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不同階段,性質不同。在招標拍賣掛牌成交或中標前,投標、竟買保證金是意向用地者參加招拍掛活動的資格條件,是門檻,并不是定金;在拍賣(掛牌)成交或中標后,中標人、竟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在中標或競得后轉作受讓地塊的定金。其他投標人,競買人交納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出讓人應在招拍掛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簽訂后,競得人最初繳納的投標、競買保證金轉為土地出讓價款。因此,39號令對投標、競買保證金的性質進一步作了明確。在第二十條規定:“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后,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轉作受讓地塊的定金。”第二十一條規定:“中標人、競得人應當按照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標人、竟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抵作土地出讓價款;其他投標人、競買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出讓人必須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也就是說,在中標或競得前,投標、競買保證金只是競買人參加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的資格條件,中標或競得后,投標、競買保證金轉變性質成為定金,簽訂出讓合同后,再轉變性質成為出讓價款的一部分。實際上,由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由不同階段組成,招標拍賣掛牌活動持續過程較長,因此,投標,競買保證金的性質不是恒定的,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不同階段,性質不同。在招標拍賣掛牌成交或中標前,投標、竟買保證金是意向用地者參加招拍掛活動的資格條件,是門檻,并不是定金;在拍賣(掛牌)成交或中標后,中標人、竟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在中標或競得后轉作受讓地塊的定金。其他投標人,競買人交納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出讓人應在招拍掛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簽訂后,競得人最初繳納的投標、競買保證金轉為土地出讓價款。因此,39號令對投標、競買保證金的性質進一步作了明確。在第二十條規定:“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后,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轉作受讓地塊的定金。”第二十一條規定:“中標人、競得人應當按照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標人、竟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抵作土地出讓價款;其他投標人、競買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出讓人必須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也就是說,在中標或競得前,投標、競買保證金只是競買人參加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的資格條件,中標或競得后,投標、競買保證金轉變性質成為定金,簽訂出讓合同后,再轉變性質成為出讓價款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