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結案
第四十條 承辦人在案件處理完畢后,應當填寫《土地違法案件結案報告》,經土地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結案。
第四十一條 承辦人在案件結案后,應當將辦案過程中寫成的文書、圖件、照片等,編日裝訂,立卷歸檔。
第四十二條 重案件和上級交辦的案件結案后,應當將下列文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一)《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土地侵權行為處理決定書》;
(三)《土地違法案件結案報告》。
經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附人民法院判決書副本。
第四十三條 土地違法案件的罰沒財物和追回的贓款和贓物,由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機關收繳。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土地違法案件查處期間,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停止為當事人辦理用地和土地權屬登記手續。
第四十五條 查處土地違法案件的文書格式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規定。
第四十六條 鄉級人民政府查處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違法占用土地的案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