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就是負有行政賠償義務的行政主體。
我國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包括以下幾類:
(一)實施侵害的行政機關
1.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2.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二)法律、法規授予行政權的組織
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就加重的部分而言為賠償義務機關。
(五)上述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后的賠償義務機關
1.繼續行使被撤銷的賠償義務機關職權的行政機關。
2.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