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項目管理制
項目管理制又分項目管理服務和項目管理承包。由業主委托社會項目管理單位對其項目管理行為進行咨詢、服務,稱作項目管理服務;由業主委托社會項目管理單位全權行使建設單位項目管理職能,稱作項目管理承包。
這種模式與代建制比較接近,只是由所有權和使用權合一的業主代替了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地方政府和國家。理論上說,代建單位和建設單位一樣,都可以通過委托社會項目管理單位進行項目管理;但是實際上,由于代建單位本身就是項目管理單位,它不存在再次委托問題,因此可以理解為代建制是項目管理制的一種特殊形式。
在政府參與的項目建設中,項目管理制與傳統的指揮部模式相比,由于專業化的社會專業化項目管理單位介入,解決了“只有一次教訓,沒有兩次經驗”問題;但在解決“工期馬拉松、投資無底洞”問題上,筆者認為沒有實質性幫助。建議采用代建制模式來解決這一難題,即由國家投資主管部門委托社會專業化項目管理單位實施建設單位職能。
(1)資方的作用
該階段主要的關注焦點是建設目標的動態控制。國家可以建立目標責任制、費用索賠制、履約擔保制等來分配主要的建設風險。
為了發揮目標責任制的作用,應該對代建單位提出的造價目標進行考核,獎罰額度可以控制在超過目標標準的50%-70%;由于這是真正意義上的節省,標準過低,代建單位會產生寧可花錢不愿省錢的動力,當然標準過高也不符合市場雙贏的規律。
在索賠制問題上,假如不給代建單位索賠權,代建單位只能增加風險費用。那么當風險不發生時,國家因無故支付此項目費用受到損失;當風險發生時,由于此項費用不能抵御風險,造成代建單位破產,結果還是國家受損。因此,費用索賠制是降低工程造價的最合理制度。
(2)建方的作用
代建單位可以自營設計、監理業務,考慮到代建單位以工程咨詢單位為主,注冊資本較低,因此不宜承擔施工任務,以便國家控制建設風險。但是,由于代建單位具有市場行為特征,當代建單位具有自營能力時,國家不應強行規定代建單位必須將各專業工作,通過招標形式委托別的社會專業化項目管理單位實施。盡管委托方對代建單位進行了上述限制,但代建單位還是根據合同法向委托方提供業務額10%(包括自營業務)的履約保證金,作為履約擔保。
(3)用方的作用
使用單位應協調好參建各方(代建、監理、設計、供貨商、承包商)與當地的各種關系,解決好建設用地、用水、用電等資源問題。考慮到政策處理所需的費用彈性很大,且系政策性很強的工作,不宜由以技術型為主的代建單位承擔,所以該項工作宜由使用方負責實施,國家資金宜以補助的形式由使用方包干使用。
同時,使用單位需要對工程初步設計進行變更時,應首先取得代建單位的書面意見,然后再報國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代建單位應本著對國家負責,作好參謀工作;國家投資主管部門應根據使用單位和代建單位的意見,| 3.2.建設監理制
建設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委托,依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批準的項目建設文件、建設工程合同以及建設監理合同,對工程建設實行的管理。
其實它是項目管理服務的一種特殊形式,目前實行的是施工階段的建設監理制,設計階段和招標階段的建設監理尚不成熟,因此較少實施。在實行項目代建制后,由于代建單位本身就是社會專業化項目管理單位,因此一般不需要監理單位介入。但監理單位可以在建設市場中繼續為項目法人提供項目管理服務或咨詢工作;也可以作為社會專業化項目管理單位成為代建單位,為國家提供代建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