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單位資金運動的核算
1)投資的取得。會計核算設置的資金來源科目有:“基建撥款”、“項目資本”、“資本公積”、“企業債券資金”、“基建投資借款”、“上級撥人投資借款”、“上級撥入資金借款”、“其他借款”、“待沖基建支出”、“留成收人”以及結算資金中的應付款項等。
2)投資(資金)的使用
①建設單位用銀行存款、限額存款,支付工程款、預付備料款、購買設備、購置辦公用品、預付工程款等(資金的使用),將貨幣資金轉化為儲備資金和結算資金。
②建設單位將儲備的設備和建筑材料交承包工程的企業施工和安裝,或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建筑安裝工程施工時,這部分基本建設資金就從儲備資金形態轉化為在建資金形態。
③隨著發包工程陸續完工,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辦理已完工程款結算,以支付工程款、預付備料款抵作工程價款時,這部分基本建設資金又從結算資金轉化為在建資金形態(成為工程成本)。
3)投資轉銷(資金退出建設單位)
①用無償資金來源進行基本建設的單位,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并經批準后,即可將交付使用財產與原撥款沖銷。
②如資金來源是基建投資借款時,在工程結轉為“交付使用資產”的同時,通知生產單位轉賬,不能直接沖銷其資金來源,掛在“應收生產單位投資借款”賬上,只有生產單位還清借款本息后,建設單位才能按規定程序轉銷其資金來源。基本建設資金才完成了資金的全過程,退出建設單位。
(2)建設項目的成本核算
“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和“其他投資”
(3)建設單位成本核算注意事項
·建設單位管理費要按財建[2002]394號文《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按總額控制數控制使用,并按明細核算。
·建設單位管理費中的招待費不得超過管理費總額的10%。
·建設單位的借款未按規定用途使用,擠占挪用部分的罰息支出和不按期歸還借款而加付的利息,不能在待攤投資科目中核算,按規定應由建設單位留成收入支付。
·工程款支付時必須預留5%的質量保證金,待工程竣工驗收后一年再清算。
·嚴格按概(預)算控制各項投資支出。
·能夠明確受益對象的待攤投資,可直接計人有關的成本核算對象;不能明確受益對象的待攤投資,則應按規定的方法分配后計入各成本核算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