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在實施具體行政處罰中,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具體依據,適用于所有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然而,質監部門在執法工作中要執行和實施多種行政處罰,如何應用好《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實現對當事人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也是行政機關實現依法行政、公開、公正執法的具體體現。
質監部門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具體的使用《產品質量法》、|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另外,一些法律法規也對行政處罰施行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具體情形做了明確規定。如《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三條禁止銷售的產品的,| 質監行政處罰如何界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呢?筆者認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是有嚴格地區分的,在法規規定的最低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應屬從輕的范圍。如在等值至3倍罰款幅度內的罰款,| 以上是筆者一家之言,如有不當之處,請批評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