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3頁
5.提問:第101頁合營合同規定的分期繳付出資與第102頁合營企業投資者分期出資的總期限為何不同,該如何理解?
解答:如果合營合同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合營各方應當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如果合營合同規定分期繳清出資的,則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輔導教材第101頁) 即,對于合營合同規定分期繳清出資的,這里只規定了第一期出資額和期限,至于分期出資的總期限,應按照輔導教材第102頁的“合營企業投資者分期出資的總期限”的規定執行。
因此,輔導教材第101頁與102頁的規定并無不同。學習時應將這兩部分內容結合起來理解。
6.提問:調整說明第9章“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憑證的次日起7日內繳納稅款”調整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有何依據?條例規定都是7日。
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60條“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37條“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的規定,2005年出版的《經濟法》輔導教材將第9章中“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憑證的次日起7日內繳納稅款”調整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
7.提問:第302頁倒數第9-10行“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憑證的次日起7日內繳納稅款”,與307頁第3-4行“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時間不吻,什么原因?
解答:第302頁倒數第9-10行“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憑證的次日起7日內繳納稅款。”的表述不正確,應為:“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