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3頁
8.提問:第7頁第11行“所有權是最充分的物權”,請問物權是什么意思?
解答:物權,是對物的權利,是指權利人在法定的范圍內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這里所指的物,主要是不動產和動產。物權是一種財產權,財產權是直接體現經濟利益的權利,主要包括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物權、債權和繼承權。財產可分為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物權是對有形財產的權利。
9.提問:第7頁倒數第9行“債權是一種請求權”,請問請求權是什么意思?
解答:請求權,是指要求特定人作為或者不作為特定行為的權利。請求權在權利體系中居于樞紐的地位,任何權利,無論是相對權或絕對權,若要發揮其功能,或恢復不受侵害的狀態,均要借助于請求權的行使。請求權由基礎權利而發生。依據引起其發生的基礎權利的不同,可分為債權請求權、物上請求權、人格權的請求權及身份權上的請求權等。債權是債權人享有的請求債務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從這個意義上說,債權是請求權。但并不是說債權即等于請求權,債權具有更廣闊的含義。
10.提問:第16頁倒數第10行“當事人可以質證”,質證是什么意思?
解答:質證,是指在法庭或仲裁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通過采用質疑、辯駁、對質、辯論以及其他方法審查證據真實性、相關性和合法性,以確立或排斥證據效力的活動。質證是訴訟、仲裁中一項十分重要的活動,《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雙方當事人互相質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證據規定》第47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11.提問:第20頁第3行“解繳稅款及滯納金”,請問解繳稅款是什么意思,解繳與繳納不一樣嗎?滯納金是什么?
解答: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解繳稅款,是指扣繳義務人按照稅收法律制度規定,將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代為上繳給稅務機關的行為。繳納稅款的主體是納稅人,解繳稅款的主體是扣繳義務人。如《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稅款滯納金,是指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以及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時,稅務機關從其滯納稅款之日起,向其按日加收的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金額款項。國家稅務總局對《關于對偷稅處以罰款的同時能否加收滯納金問題的請示》(內地稅發〔1998〕43號)的批復中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滯納金不是處罰,而是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因占用國家稅金而應繳納的一種補償。”從《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相關規定來看,滯納金雖然不是罰款的行政處罰,但也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和懲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