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6頁
3、2003年9月,萬方農貿公司與綠島家禽養殖場簽訂合同,合同約定,綠島家禽養殖場在2004年1月向萬方農貿公司供應1萬只家禽;萬方農貿公司支付預付款10萬元;如有糾紛,提交仲裁機構裁決。2003年10日,萬方農貿公司按期支付預付款10萬元。
2004年1月。因當地發生禽流感,綠島家禽養殖場的家禽被全數撲殺。萬方農貿公司聞訊后通知綠島家禽養殖場解除合同,要求對方返還預付款并承擔違約責任。綠島家禽養殖場認為: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原因是不可抗力所致,而非主觀過錯,不應承擔違約責任;至于預付款,由于是萬方農貿公司首先提出解除合同的,故無權要求返還。
萬方農貿公司無奈,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要求:
根據上述情況和合同、仲裁、訴訟等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萬方農貿公司是否有權解除合同?簡要說明理由。
(2)綠島家禽養殖場可否免除不能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簡要說明理由。
(3)綠島家禽養殖場是否應返還萬方農貿公司預付款?簡要說明理由。
(4)如綠島家禽養殖場不服仲裁機構裁決而向法院起訴,法院應否受理?簡要說明理由。
(5)如萬方農貿公司不經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2004年)
答案:
(1)萬方農貿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合同法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禽流感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即不可抗力。因此,萬方農貿公司依法有權解除合同。
(2)綠島家禽養殖場可以免除不能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責。
(3)綠島家禽養殖場應返還萬方農貿公司預付款,合同法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綠島家禽養殖場依法可以免除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而且該款不屬于定金,因此,綠島家禽養殖場應返還萬方農貿公司預付款。
(4)綠島家禽養殖場不服仲裁機構裁決而向法院起訴,法院不應受理。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萬方農貿公司不經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仲裁或訴訟只能選其一,有仲裁協議,只能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