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個人獨資企業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時,應當解散。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書面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其他債務。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三節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業法概述
合伙企業是指依照《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合伙企業法適用于按照規定應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管理的合伙企業。采用合伙制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醫生診所等組織,以及企業法人之間的合伙型聯營、不具備企業形態的契約型合伙不適用于合伙企業法。
二、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1.有兩個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
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三、合伙企業財產
(一)合伙企業財產的構成
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
(二)合伙企業財產的性質
合伙企業的合伙財產具有共有財產的性質。對合伙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均應當依據全體合伙人的共同意志進行。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除非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
(三)合伙企業財產的轉讓
1.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四、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
(一)合伙事務執行的形式
各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也可以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合伙企業法規定的特定事務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
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中,享有法定權利,承擔法定義務
(二)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
合伙損益按照下列原則分配:
1.合伙損益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
2.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損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3.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責任。
五、合伙企業與第三人關系
(一)對外代表權的效力
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二)合伙企業和合伙人的債務清償
1.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與合伙人的關系
(1)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2)以合伙企業財產清償合伙企業債務時,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分擔虧損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
2.合伙人的債務清償與合伙企業的關系
(1)合伙企業中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2)合伙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3)合伙人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所負債務的,該合伙人只能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