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2頁
(一)一般規定5
1、工資、薪金所得
(1)下列項目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①獨生子女補貼;
②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補貼;
③托兒補助費;
④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另外,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從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可以扣除。
(2)稅率:九級超額累進稅率。5
(3)費用扣除:月扣除2000元(4800元)。
提示:自2008年3月1日起,減除費用由1600元調整為2000元。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比照該稅目征收)
3、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按20%比例稅率計稅)
4、勞務報酬所得:包括設計、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演出、技術服務、介紹服務、代辦服務等(有加成征收規定)。
5、稿酬所得包括:個人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征30%)。
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