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2頁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8、財產租賃所得
9、財產轉讓所得
(1)國家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10、偶然所得。
11、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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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稅項目 |
稅率(累進、比例20%) |
扣除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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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資、薪金所得 |
九級超額累進稅率 |
月扣除2000元(4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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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 |
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
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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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
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
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每月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為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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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勞務報酬所得 |
20%,但有加成征收規定 |
每次收入≤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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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稿酬所得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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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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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財產租賃所得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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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財產轉讓所得 |
20% |
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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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對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取得對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
20% |
無費用扣除,以每次收入為應納稅所得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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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偶然所得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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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所得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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