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2頁
(2)會計和稅法對于交換損益的計量差異。當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以賬面價值計量時,會計上不確認損益,與稅法之間的損益差異即為稅法所確認的損益。而當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以公允價值計量時,會計和稅法同時確認損益,但由于所得稅法將交易中涉及到的相關稅費確認為費用并計入損益,因此,兩者的差異為相關稅費的影響額。
新《所得稅法》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也存在明顯的差異。具體而言,如果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或資產的公允價值不能夠可靠地計量時,會計上不確認損益,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而稅法上按照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交換損益,并以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確認其成本,由此產生相應的企業所得稅遞延差異。如果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符合以上兩個條件的,兩者的處理一致,均以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其成本,將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交換損益。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雖然新《所得稅法》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也存在差異,但這種情況僅發生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或資產的公允價值不能夠可靠地計量時。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會計與稅法的處理是一致的,兩者不存在差異。因此,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出臺大大縮小了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業務的稅會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