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
(1)投資人決定解散;
(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
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 人申報其債權。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例順序清償:
(1 )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其他債務。 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后,于15日內辦理注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