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監督為主要的監督方式。
一、行政監督
我國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主管市場監督管理的部門,法律授予其對市場具有強制性行政管理權。
1.調查詢問權。
2.查詢、復制權。
3.檢查處置權。
4.處罰權。
二、社會監督
進行社會監督的主體是經營者、消費者、新聞媒體及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其監督權的行使可以采取建議、公開批評、舉報、輿論監督等方式實施。
三、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違法者實施違法行為所必須承擔的責任,它是違法者對國家必須承擔的義務。
(一)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掌握)
1.經濟責任。經營者違反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給其他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賠償額以被侵害人的損失額為基礎;被侵害人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潤。侵權人還應承擔被侵害者因調查該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2、行政責任。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依法享有監督檢查權的部門可依法對其進行以下處罰:
(1)停止侵權和沒收非法所得。 (2)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或者1~20萬元的罰款。具體規定如下: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依照《商標法》、〈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對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使用與其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對采取賄賂手段銷售商品,或者采取虛假廣告或其他方法做引人誤解的宣傳的,或者實施侵犯他人商業秘密行為,實施串通投標進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可處以1萬以上20萬以下罰款;對公用企業利用優勢地位進行不正當競爭的,可處以5萬以上20萬以下罰款;對進行違法有獎銷售行為的,可處以1~10萬元的罰款。
(3)對于違法行為情節嚴重者可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當事人對監督檢查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3.刑事責任。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給其他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經濟損害,情節嚴重,并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1.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的,由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同級或者上級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2.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或者徇私舞弊,對明知違法構成犯罪的經營者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的,均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