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違法案件的處理機關。土地違法案件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縣級土地管理部門處理的案件:(1)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和鄉(鎮)村集體非法占用土地的案件;(2)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非法占用土地案件;(3)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案件;(4)非法批準占用土地案件:(5)非法占用征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案件;(6)臨時使用土地期滿不歸還,或土地使用權被收回,拒不交出土地的案件;(7)違反法律規定,在耕地上挖土、挖沙、采石、采礦等,嚴重毀壞種植條件,或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嚴重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的案件;(8)侵犯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案件;(9)違反土地復墾規定的案件;(10)其他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案件;(11)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土地管理部門交辦的案件。 地、市土地管理部門處理下列案件:(1)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較大影響的案件;(2)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土地管理部門交辦的案件。
省土地管理部門處理下列案件:(1)在本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2)同級人民政府和國家土地管理部門交辦的案件。
2.土地違法案件的立案條件。(1)有明確的行為人;(2)有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事實;(3)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4)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有權處理的。
3.土地違法案件的處理方式。(1)認定舉報不實或者證據不足,未發現違法事實的,立案予以撤銷,重大案件的撤銷應報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2)認定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發出〈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3)認定侵犯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做出處理決定,發出〈土地侵權行為處理決定書〉,送達當事人。(4)認定當事人拒絕、阻礙土地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應提請公安機關處理。(5)認定國家工作人員違法,依法應給予行政處分的,須提出書面建議,并附調查報告和有關證據,移送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行政監察機關處理。處理結果應抄送移送案件的機關。(6)認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將案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