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權界定適用的主體范圍
1、適用于全部或部分占有國有資產單位的產權界定。
2、適用于全民所有制單位與其他所有制單位之間的產權界定。。
3、適用于全民所有制單位與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
(二)產權界定適用的經濟行為范圍
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單位,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進行產權界定:(1)與外方合資、合作的;(2)實行股份制改造和與其他企業聯營的;(3)發生兼并、拍賣等產權變動的;(4)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創辦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的;(5)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三)產權界定的基本原則(掌握)
產權界定應遵循以下兩個原則:
1、對國有資產所有權的界定應遵循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分工管理的原則。
2、產權界定應遵循“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