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設置模式和定位
國有資產管理機構采取“兩級三層”的設置模式,即國務院、省級政府和地(市)級政府分別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各級政府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相互之間沒有行政隸屬關系,但上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對下級政府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機構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國務院國資委),代表國家對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領域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除此以外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由省級政府和地市級政府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指責。
國有資產可以分為經營性國有資產、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和資源性國有資產,目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監管的范圍,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屬企業(不含金融類企業)的國有資產,從總體上說這些國有資產屬于經營性的國有資產。
(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1、對所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
2、指導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改革和重組;
3、向所出資企業派出監事會; 4、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對其進行獎懲;
5、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
6、履行出資人的其它職責和承辦本級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ㄈ﹪匈Y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義務
1、推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調整
2、保持和提高有關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和競爭力,提高國有經濟的整體素質;
3、探索有效的國有資產經營體制和方式,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促進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4、指導和促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管理現代化;
5、尊重,維護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經營自主權,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管理,增強企業競爭力;
6、指導和協調解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革與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
(四)企業負責人管理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企業負責人的選用機制、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
1、企業負責人
?。?)企業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成員。
?。?)企業經理人員。
?。?)企業財務負責人及其他負責人。
此外,總經濟師、總工程師及總法律顧問等其他企業負責人是執行企業特定管理職責的管理者,也屬于企業負責人管理的對象。
2、企業負責人的任免方式。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
(1)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及其他企業負責人;
?。?)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并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等的任免建議;
(3)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推薦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人選,并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人選的建議;
?。?)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參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
(五)企業重大事項的管理
1、指導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審核批準企業重組、股份制改造方案,審核批準國有獨資公司章程;
2、依法定程序決定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
3、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派出股東代表、董事,參加國有控股的公司、國有參股的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
4、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
5、批準所出資企業投資設立的重要子企業的重大事項;
6、組織協調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兼并破產工作,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企業下崗職工安置等工作;
7、擬訂所出資企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調控所出資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
8、對所出資企業中具備條件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進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