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預算法的概念和內容
預算法分為實質上的預算法和形式上的預算法。
(二)預算的地位和組成
預算是國家管理社會經濟事務和政府實施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在整個國家財政體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因此,預算法調整的預算關系,是財政法體系中的核心。 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預算收入包括:稅收收入、依照規定應當上繳的國有資產收益、專項收入、其他收入。預算支出包括:經濟建設支出;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發展支出;國家管理費用支出;國防支出;各項補貼支出;其他支出。
預算收入劃分為中央預算收入、地方預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預算支出劃分為中央預算支出和地方預算支出。
(三)違反預算法的法律責任
按照預算法的規定,擅自動用國庫庫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的庫款的,由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退還或者追回國庫庫款,并由上級機關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隱瞞預算收入或者將不應當在預算內支出的款項轉為預算內支出的,由上一級政府或者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責令糾正,并由上級機關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