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掌握)
1.整體或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3.合并、分立、清算;
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體或者部分產權(股權)轉讓;
6.資產轉讓、置換、拍賣;
7.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8.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二、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掌握)
1.經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授權部門批準,對企業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
2.國有獨資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產權)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對相關非國有資產進行評估的經濟行為
占有國有資產的單位有存在下列經濟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非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1.收購非國有資產;
2.與非國有單位置換資產;
3.接受非國有單位以實物資產償還債務。
四、評估的資產范圍
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對負債及所有者權益也要進行對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