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22 共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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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相關法律法規
一、工程建設法律法規體系
建設法規體系按其立法權限可分為五個層次:
1。法律。指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并以國家主席令的形式發布的屬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業務范圍的各項法律,它是建設法律體系的核心。
2.建設行政法規。指國務院依法制定并以總理令的形式頒布的屬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業務范圍內的各項法規。
3.建設部門規章。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以部長令的形式發布根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依法制定并頒布的各項規章,或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并發布的規章。
4.地方性建設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并發布的建設方面的法規。包括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報經省、自治區人大或其常委會批準的各種法規。
5.地方建設規章。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會城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并頒布的建設方面的規章。
上述法律法規規章的效力是: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部門規章;部門規章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和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