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22 共1頁
第七節 金融資產減值
原則:
除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以外,資產負債表日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判斷注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下跌且不是暫時)。
【例題1】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1日以20420萬元購入乙公司發行的面值總額為20000萬元的公司債券確認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該債券系5年期,每年12月31日支付利息,票面年利率為6%,實際利率5.515%,2007年末該債券公允價值為20200萬元,2008年12月31日該債券公允價值繼續下降為20000萬元,甲公司獲悉乙公司面臨重大經營困難,公允價值持續下跌且這種趨勢是非暫時性的,預計從2009年將無力分期付息,將在2011年末一次支付本金20000萬元和部分所欠利息2000萬元,甲公司對該債券作出減值判斷,要求:
(1)計算2007年末攤余價值;
(2)計算2008年計提的減值準備;
(3)減值的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