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的會計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在建工程計提的減值準備。
二、企業應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在建工程進行全面檢查,如果有證據表明在建工程已經發生了減值,應當計提減值準備。存在下列一項或若干項情況的,應當計提在建工程減值準備:
(一)長期停建并且預計在未來3年內不會重新開工的在建工程;
(二)所建項目無論在性能上,還是在技術上已經落后,并且給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具有很的不確定性;
(三)其他足以證明在建工程已經發生減值的情形。
三、企業發生在建工程減值時,借記“營業外支出——計提的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如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在建工程價值又得以恢復,應在原已提減值準備的范圍內轉回,借記本科目,貸記“營業外支出——計提的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已提取的在建工程減值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