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1-03 共1頁
六、經濟法基本制度
(一)市場規制法制度
市場規制法制度主要由如下幾個部分構成:(1)生產經營規制法。包括產品質量法、價格法、廣告法、商標法、計量法和標準化法、政府采購合同法、產業經營規制法、企業國有資產法。(2)市場競爭法。市場競爭法是調整經營者之間的市場競爭關系和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關系的法律規范系統。市場競爭法主要由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組成。(3)市場監管法。市場監管法是調整市場監管關系的法律規范系統,包括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商貿、土地、電信、電力等領域的監管立法。
(二)宏觀調控法制度
宏觀調控法制度主要由如下幾個部分組成: (1)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法。它主要規定國家在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的規劃目標及其實現途徑,包括國家規劃任務制度,國家規劃體系制度、國家規劃指標體系制度。 (2)財稅法。財稅法的基本內容一般包括:預算法、財政轉移支付法、國有資產管理法、財政監督法、稅法等。(3)金融調控法。金融調控法體系主要包括中央銀行法、外匯管理法等。(4)產業結構與布局規劃法。包括產業結構法、產業組織法、產業技術法、產業布局法等。(5)固定資產投資法。包括固定資產投資體制、投資主體法律制度、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法律制度。(6)經濟穩定增長法。經濟穩定增長法所涉及的范圍應該包括宏觀經濟調控的各個領域,包括宏觀經濟政策的目的、規劃和年度經濟報告、財政與金融、投資、外貿等基本制度以及宏觀調控綜合協調制度。(7)對外貿易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