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資金是企業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流動性最強、最易被侵吞挪用的資產。企業發生的舞弊事件大都與貨幣資金有關。本文主要圍繞針對貨幣資金舞弊需要實施的審計策略以及需要特別注意的審計細節展開討論。
一、銀行函證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企業已銷戶的銀行賬號也應包含在銀行函證范圍內;另外,函證內容要包括有無質押、擔保等情況。如果有質押、擔保情形,應取得相關合同,進一步了解該業務的合法性及合規性;最后,函證一定要親自派人隨同被審計單位一同前往銀行,如確實屬于不方便上門函證的外地銀行,則務必要親自郵寄,回寄地址直接郵寄到審計人員辦公地點而非由被審計單位地址由其代為簽收,這樣可以防止被審計單位偽造銀行回函。
特別提醒:如該單位有定期存單,必須要拿到存單原件,不能用復印件代替,并且觀察企業提供存單原件的速度,如有搪塞現象,應保持高度關注。因為,可能存在下列定期存單相關交易,在復印件上是難以發現的:1.定期存單的存款期限跨越審計基準日,被審計單位先將定期存單復印留底,然后在定期存單到期之前,提前套現,用套取的貨幣資金虛增收入或挪用以及從事其他違規業務;2.定期存單作為質押物,從事質押貸款,而將定期存單復印留底,用質押貸款所得貨幣資金虛增收入或挪用以及從事其他違規業務;3.定期存單背書轉讓,而特定期存單復印留底,用轉讓所得貨幣資金虛增收入或挪用以及從事其他違規業務。
二、核對銀行對賬單與銀行存款
一般審計人員都會索取被審計單位的銀行對賬單,這里有兩點需要注意:一是對銀行對賬單的真偽進行辨別,銀行單證屬于在被審計單位內部流轉過的外部證據,其可靠性應被審慎評價,為避免企業在銀行單證上作假,可以通過到銀行進行調查,重新取得一定期間的銀行對賬單,或者通過親自函證的方式加以解決;二是逐筆核對銀行對賬單與銀行日記賬,而不是僅僅核對余額,還要查對存款、取款、轉款日期、款項來源和用途、金融票據種類和號碼等,對于銀行提現記錄必須與現金日記賬的現金收入逐筆核對一致。
主要的財務舞弊形式及應對策略如下:
1.出借銀行賬號的情況多見于小企業和特殊行業的企業,如建筑業等,這種情況一般是在對賬單上先有一筆資金收入,在相近日期又有一筆資金支出,金額相等,常以整數出現。對于這種情況;要進一步追查資金的來源和去向,必要時,可以進行函證。要核對有關的銷售合同,查明是屬于出借賬號,還是收入沒有入賬;
2.收入不入賬的情況多見于有避稅需求的企業,這種情況一般是在對賬單上先出現一筆資金收入,然后一次或分次轉出。對于這種情況、審計的策略與前一種基本相同;
3.挪用資金的情況多見于資金存量和流量都比較大,內部控制不完善的企業,一般是對賬單上先出現一筆資金支付,然后一次或分次轉回,資金的支付可能以現金的方式進行,也可能流向證券營業部等其他單位。審計人員如果發現這種情況,除了進一步采取追查措施以外,要根據情況,必要時向主管人員反映情況。
這里值得一提的是對于存入證券公司的款項,要跟蹤資金走向,到證券公司延伸調查。一方面要看資金轉到證券公司的真實用途,即交易性質是進行委托理財還是進行證券交易業務。另一方面要看資金的流動軌跡,關注資金的去向,核算交易的損益;對于委托理財,要索取委托理財合同,關注其風險性及核算的真實性。
三、現金盤點
現金盤點應在事先不通知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的情況下突擊進行。避免由于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了解到審計人員將要實施庫存現金盤點而早有防備,致使現金盤點達不到預期效果。當現金存放在單位不同地點的保險柜時,應安排幾個盤點小組同時對單位每一存放處的保險柜現金展開盤點,或將每一存放處保險柜先做封存,然后逐一盤點。避免被審計單位在現金實際盤點過程中,采取拆東墻補西墻的辦法應付盤點,致使此次盤點失去原有的作用,達不到預期的審計目標。特別提醒:
1.在現金盤點審計中發現被審計單位的招待費清單在出納的保險柜中,這些原始記錄沒有附在記賬憑證中報銷發票的后面,也有的被審計單位記賬憑證中報銷發票的后面附的是經單位有關人員清理過的招待費清單,這樣會計處理都違反了現行的有關法規,由此深入全面核對該單位的大宗招待費發票,有時會發現被審計單位虛開招待費發票,從而形成"賬外賬"或"小金庫"。
2.在現金盤點審計中,注意盤點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存根、作廢存根和空白支票,并做詳細記錄與現金、銀行存款審計結合起來,往往能有意外發現。審計中發現的"賬外賬"的形成有的就是把作廢的轉賬支票存根附在記賬憑證后作為附件,現行的轉賬支票看不見對方戶名和賬號,實際轉出的與轉賬支票存根上注明的轉入單位不一致,而是轉到被審計單位下屬的"三產",出具的報銷發票和合同是虛假的。
3.在現金盤點審計中要關注出納和會計的保險柜中的個人名義的投資項目和單位法人代表的房產證、土地證和有關資信證明等。出納和會計保險柜中存在上述物品首先違背《現金管理條例》。同時,這些物品是私人物件,放在出納和會計人員保管屬不正常現象,有可能是單位賬外資產,以此為線索與審計其他事項相結合進行追查,有可能發現被審計單位存在的違規違紀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