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6-10-19 共1頁
免征營業稅:
(1)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2)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
(3)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4)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
(5)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6)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7)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
除上述規定外,營業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