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22 共1頁
第二節審計的職能、地位、作用
一、審計職能
審計職能是審計行為本身固有的、體現審計本質屬性的內在功能。它是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
審計具有經濟監督職能、經濟鑒證職能和經濟評價職能。其中經濟監督職能是審計的基本職能。
例題:(2006年試題)
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被審計單位做出審計處理處罰決定,體現了審計的:
A .經濟監督職能 B .經濟鑒證職能
C .經濟評價職能 D .經濟服務職能
答案:A
二、審計的地位
審計處于資源財產所有者和經營管理者之外、較為獨立的監督、鑒證和評價者的地位。簡言之,無論國家審計、社會審計,還是內部審計,都處于社會經濟生活的監督控制地位。
三、審計的作用
審計的作用是指在審計實踐中履行審計職能所產生的客觀影響和實際效果。我國社會主義審計的作用可以概括為防護性作用和建設性作用。
所謂防護性作用,即制約作用,是指完成審計工作任務對社會主義和經濟建設所起到的維護、保護、保證和保障等作用。
所謂建設性作用,即促進作用,是指完成審計工作任務后,因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而對宏觀和微觀經濟管理所起到的改善、加強、提高和促進等作用。
1.國家審計的作用
2.內部審計的作用
3.社會審計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