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計量一定時期內一個國家的所有經濟活動,是經濟社會(即一國或一地區)在一定時期內(通常為一年)所生產的全部最終產品(物品和勞務)的市場價值總和。圍繞此概念的理解見下表:
1.一國:在一國的領土范圍之內,無論是本國企業還是外國企業生產的都屬于該國的GDP。在用GDP時,強調的是境內工業,即在本國領土范圍之內的工業。
2.一年內生產:指在一年中所生產的產品(服務),而不是所銷售的產品(服務)。
3.最終產品:在一定時期內生產出來并由其最后使用者購買的產品和勞務。即最后供人們消費使用的物品。假如小麥的價值為100億,面粉為120億,面包為150億。這三種產品中只有面包是最終產品,GDP中只計算面包的產值150億。如果把小麥的價值100億,面粉的價值120億也計算在GDP中,則為370億,其中220億為重復計算。
4.中間產品:在一定時期內,需要由其他生產者再進一步加工(也許需要進行多次加工)后才能由消費者最終使用的產品。中間產品的價值不能計入GDP,否則會造成重復計算。
5.市場價值:指GDP是按價格計算的。在用價格計算GDP時,可以用兩種價格。如果用當年的價格計算GDP,則為名義GDP;如果用基年(統計時把某一年作為基年)的價格計算GDP,則為實際GDP。例如,如果用2000年的價格計算2000年的GDP,則為2000年的名義GDP,如果用基年(如1990年)的價格計算2000年的GDP,則為2000年的實際GDP。
備注(1)注意:最終產品中既包括有形的物品,也包括無形的勞務(如旅游、美容美發等)。
(2)GDP是反映一國宏觀經濟的最基本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