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2頁
摘 要: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工程項目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文章結合筆者的體會和認識,探討了在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如何加強合同管理的建議 項目管理者聯盟,項目管理問題。
關鍵詞: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施工管理
公路工程施工,是建設項目在完成工程設計和施工招標后進行公路產品生產的最后實施階段,具有投資大,周期長,涉及面廣,管理難度大的特點。簽訂好公路施工合同,無論對發包人(建設單位)還是對承包人(施工單位)都是十分重要的。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是經濟合同的一種。是發包人和承包人為完成商定的工程建設項目的目標和目標相關的具體內容,明確相互權力與義務關系的協議。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把技術、經濟、法律三者科學的結合在一起,它是訂立合同當事人在工程建設中的最高行為準則,經濟活動的依據,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協調工作關系,以及解決合同糾紛的依據,達到順利完成工程目標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加強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規范、完善工程合同,做到管理依法,運作有序,有利于在工程建設中,做好公路工程的質量、工期、投資三大控制,規避風險,減少不必要的扯皮、糾紛和經濟損失,確保按期完成公路工程目標和任務。 項目管理者聯盟,項目管理問題。
一、當前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公路工程合同發包人不遵守合同約定,隨意調整合同單價或提高公路驗收標準。目前在廣西的路網工程中,發包人(業主)系公路行政主管部門,而承包人(施工單位)則多數系該公路行政主管部門的一些下屬單位。行政干預過多,往往在簽訂合同后,開始進場施工時,業主開始采取一些行政手段對原來施工單位投標的單價進行調整,并且抬高公路中間驗收標準。(如原設計是三級路標準的公路要求施工單位按二級公路標準進行施工),致使承包人(施工單位)要用建低等級公路的造價來建設比原設計高一個等級的公路。
2.“陰陽合同”充斥市場。
“陰陽合同”是指發包人在有形建筑市場通過公開招標選擇承包人,并按照招標文件及中標通知書要求,與中標承包人簽訂施工合同,俗稱“陽合同”;在有形建筑市場以外,另行與承包人簽訂一份合同書或補充協議,該合同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但在實際施工活動中被雙方認可,即所謂的“陰合同”。各種“陰陽合同”盡管表現形式各異,但歸納起來“陰合同”主要在以下幾方面與“陽合同”存在明顯差異:發包人利用自己在建設工程發包中的主導地位,將自身的一些風險轉移到承包人身上。
3.施工企業合同意識淡薄,缺乏專業的合同管理人才
主要表現在:
(1)不嚴格按合同辦事。出現問題后不能按依照合同辦事,而是習慣于找領導協調,即便是正當的索賠也不能理直氣壯的提出。
(2)不設立合同管理部門,缺乏專業的合同管理人才。大多數項目管理機構都未設立合同管理部門,缺乏可行的有效的動態合同管理制度和具體的操作流程,不能對工程進行及時的跟蹤和有效的動態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高智力型的,涉及全局的,又是專業性、技術性強、極為復雜的管理工作,對合同管理人員的素質要求很高。管理人才的缺乏極大的影響了我國的施工企業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4.合同索賠工作難以實現。
由于社會條件,自然環境的變化,公路業是一個索賠多發的行業。索賠是合同和法律賦予受損者的權利,也是合同缺陷的補充,其實質是承發包雙方承擔工程風險比例的再分配。對于承包人來講工程索賠是一種保護自己正當權益、彌補工程損失的有效手段。而由于公路市場行政干預過多,給索賠工作造成了許多干擾因素,導致合同索賠難以進行,承包人往往是受損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