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支付管理
(一)合同價格
除非專用條件中另有規定:
①合同價格應為總額中標合同金額,并應當按照合同進行調整;
②承包商應支付根據合同要求應由其支付的所有稅費、關稅和費用,除“因法律改變的調整”規定外,合同價格不應因任何這些費用進行調整;
③資料表中可能列出的任何數量僅為估算量,不得將其視為要求承包商完成的實際或正確的工程量;
④資料表中可能列出的任何工程量或者價格數據,應用于資料表中注明的用途,可能不適用于其他目的。
如果對工程的任何部分是按提供的數量或已完成的工作進行支付,有關計量和估價的規定應按專用條件中的規定進行。應據此確定合同價格,并按照合同進行調整。
(二)期中支付
1.期中付款證書的申請
(1)月報表
承包商應按工程師批準的格式在合同規定的支付期限末之后,向工程師提交一式六份報表,詳細說明承包商認為自己有權得到的款項,同時提交包括根據合同規定有關當月進度情況在內的證明文件。該報表應包括下列適當項目,這些項目應以應付合同價格的各種貨幣表示,并按下列順序排列:
①截至月末已實施的工程和已提交的承包商文件的估算合同價值(包括變更,但不包括以下所列項目);
②根據合同“因法律改變的調整”和“因成本改變的調整”規定,應增加和扣減的任何款項;
③為提取保留金應扣減的任何款額;
④根據合同規定,為預付款的支付和償還應增減的任何款額;
⑤根據合同規定,為生產設備和材料應增減的任何款額;
⑥根據合同規定,包括“索賠、爭議和仲裁”的規定,應付的任何其他的增減額;
⑦所有以前的付款證書中確認的減少額。
(2)竣工報表
在收到工程師接收證書后的84天內,承包商應按照工程師批準的格式,向工程師遞交竣工報表并附證明文件,竣工報表應當一式六份,列明以下內容:
①截止到工程接收證書注明的日期,按合同要求完成的所有工作的價值;
②承包商認為應付的任何其他款項;
③承包商認為根據合同規定將應支付給他的任何其他款項。
2.期中付款證書的頒發
在雇主收到并認可履約擔保之后,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商的報表和證明文件后的28天內,向雇主發送一份期中付款證書,說明他公正確定的應付金額,同時將一副本發給承包商。但是,在頒發工程的接收證書前,工程師沒有義務簽發金額少于投標書附錄規定的期中付款證書最低限額的期中付款證書。
雖然有以下情況,對期中付款證書不得因其他任何原因而扣發:
①如果承包商所提供的物品或已完成的工作不符合合同要求,在修正或更換完成前,可以扣發修正或更換所需費用;
②如果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規定,履行任何工作或義務,且工程師已曾為此發出通知時,可以在該工作或義務完成前扣發該工作或義務的價值。
工程師可在任何一次付款證書中,對以前的任何付款證書進行恰當的改正或修改。付款證書不應被視為表明工程師的接受、批準、同意或滿意。
3.支付
雇主應自工程師收到承包商的報表及證明文件之日起56天內向承包商支付期中付款證書中確認的款額。
(三)最終支付
1.承包商申請最終付款證書
在收到履約證書后56天內,承包商應向工程師提交按其批準的格式編制的最終報表草案一式六份,并附證明文件,詳細列出:
①根據合同完成的所有工作的價值;
②承包商認為根據合同或其他規定應支付給他的任何其他款額。
經與工程師商定,承包商編制并向工程師提交最終報表,同時提交一份結清證明。該結清證明可注明,在承包商收到退回的履約擔保和尚未付清的余額后生效。
2.工程師頒發最終付款證書
在收到承包商根據合同發出的最終報表和結清證明后28天內,工程師應向業主頒發最終付款證書,其中說明:
①最終應支付的款額;
②在確認雇主以前已付的所有款額以及雇主有權得到的全部款額后,雇主還應付給承包商
或者承包商還應付給雇主的余額。
如果承包商未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內申請最終付款證書,工程師應要求承包商提出申請,如果承包商未能在28天期限內提出申請,工程師應就他認為正確的款額頒發最終付款證書。
最終支付證書應是工程符合合同要求以及承包商根據合同已履行了其所有義務時工程的價值的確定性證明。支付最終支付證書中開具的款額應是雇主根據合同已履行了其所有義務的確定性證明。
3.雇主支付
雇主應從最終付款證書頒發之日起56天內向承包商支付已確認的款額。
八、索賠、爭議與仲裁
(一)承包商的索賠
1.索賠通知
承包商應在引起索賠的事件第一次發生之后的28天內,將他的索賠意向通知工程師,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2.索賠的證明
發出索賠通知后28天內,或在工程師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的時間內,承包商應送給工程師一份說明索賠款額及提出索賠的依據等詳情材料。當據以提出索賠的事件具有連續影響時,上述詳細報告應被認為是臨時詳細報告,承包商應按工程師可能合理要求的此類時間間隔,發出進一步的臨時詳細報告,給出索賠的累計總額及進一步提出索賠的依據。在向工程師發出臨時詳細報告情況下,承包商應在索賠事件所產生的影響結束后28天內發出一份最終詳細報告。
如工程師要求這樣做的話,承包商應將所有根據本款送交工程師的詳細報告復印件送交雇主。
3.索賠支付
工程師應在收到上述報告后42天內作出回應,表示批準或不批準并附具體意見。當工程師認為根據承包商所提供的足夠充分的細節使工程師有可能確定出應付的金額時,承包商有權要求將工程師可能認為應支付給他的索賠金額納入工程師按合同簽署的任何臨時付款。如承包商提供的細節不足以證實全部的索賠,則承包商有權得到已滿足工程師要求的那部分細節所證明的有關部分的索賠付款。
(二)爭議
新黃皮書規定了通過“爭議裁決委員會(DAB)”解決爭議的程序。
1.爭議裁決委員會
爭議裁決委員會由合同雙方在合同生效日期之后的28天內共同任命。該爭議裁決委員會應由具有恰當資格的一名或三名成員組成。如果爭議裁決委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則合同每一方應提名一位成員,由對方批準,第三名成員作為主席由雙方與上述兩名成員共同協商任命。
每位成員在整個任命期間獨立于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并應行為公正、遵守合同。
2.爭議裁決委員會的決定程序
任何爭議事宜首先以書面報告提交爭議裁決委員會,爭議裁決委員會接到報告后的84天內對爭議作決定,雙方收到該決定后28天內,均未不滿,應予以執行,否則,任何一方對另一方不執行決定的行為可要求直接仲裁;如果任何一方對決定不滿意,或爭議裁決委員會未能作出決定,也應在28天內,將其不滿通知對方,并要求仲裁。
3.友好解決
按上述規定發出不滿通知后,合同雙方在仲裁開始前應盡力以友好的方式解決爭議。除非另工作范圍盡量考慮周全。避免在執行合同中發生過多的合同索賠事項。合同文本規定的承包商工作范圍越不具體,越容易產生合同爭議或合同索賠。
(四)反駁承包商的索賠
反駁承包商的索賠是指設備監理工程師針對承包商的索賠,經過調查、審核、比照分析,反駁承包商不合理的索賠事項和請求,進而決定不給予相應賠償。
設備監理工程師反駁索賠應遵循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則進行,而不應作為設備監理工程師偏袒業主的借口。
通常設備監理工程師反駁索賠的理由包括:
①索賠事項不屬于業主賠償和連帶責任范圍;
②承包商有過錯;
③承包商未在合理期限內提請索賠;
④索賠事實依據不足;
⑤索賠法律依據不足;
⑥承包商明示或默示放棄索賠權;
⑦索賠事項屬于業主免責。
(五)業主的索賠
以上所說的索賠均指由業主的過失而造成承包商的索賠,以下敘述的為由于承包商的過失而引起的業主索賠。
在履行設備工程合同的過程中,由于承包商未能完全的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造成業主的損失,業主可以通過索賠或反扣,以維護自身的合同權益。索賠時,業主必須根據承包商的違約事實,違約經過、時間、地點、對設備工程的影響、造成的后果及業主的損失等用書面文件
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在接到書面文件后,可以對事實真相進行解釋,經過設備監理工程師的再次核實,與承包商溝通,最后對業主的損失從工程款中扣除。無論是承包商索賠還是業主索賠的工作,承包商和業主應十分重視,而且對每一件事都作記載,都能提供充分的證據。如果業主或承包商在關鍵問題上提供不出相關證據與記錄,就喪失了索賠的權利和機會。
在此,設備監理工程師的處理程序是:
①向業主提供承包商違約的事實真相,違約合同的依據;
②根據承包商違約的情況提出相應的處理建議;
③按業主的意見與承包商溝通、協調;
④向業主反饋承包商的意見;
⑤在取得一致意見后發出索賠或反扣的通知單給合同管理部門,合同管理部門執行索賠或反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