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學》第八章復習指導(2)
行政程序法的歷史發展
一、國外行政程序法的歷史發展階段
1.行政權的擴大與行政程序法的初步發展
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國家行政事務越來越復雜化,行政權力及行政自由裁量領域也不斷擴大,使得法律對行政行為從實體方面進行監控的同時,必須要對行政行為的程序方面加強監控,從而導致了行政程序法的興起與發展。1889年,西班牙頒布了第一部以法典形式出現的行政程序法;1925年,奧地利也頒布了行政程序法。
2.國外行政程序法典化的新發展
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是行政程序法興起和發展最突出、最主要的標志。行政程序法典化已呈現為一種國際趨勢,而且迄今已經過了兩個階段。以1925年奧地利《行政程序法》為代表的第一階段,由于隨后世界大戰的爆發等因素,并沒有得到世界性的重視和響應。第二階段是40年代反法西斯戰爭勝利之后,以1946年美國制定的《聯邦行政程序法》為代表,意大利等國也相繼制定了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德國于1976年、日本于1993年制定并頒布了統一的行政程序法。英國、法國雖然沒有行政程序法典,但英國以自然公正原則為核心,在各種法規中分別規定成文的程序法規范,并建立了司法機關有權依照自然公正原則判定行政機關在程序上是否合法的判例制度。法國將行政程序分散在法的一般和個別法律、法規之中,并對行政程序的一些重要方面制定了一些單行法律,如《行政公共關系法》、《行政行為說明理由法》、《行政機關和使用者條例》等。
二、我國行政程序法的狀況
1989年頒布的《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時不得“違反法定程序”,確立了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的審查權。
行政處罰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應當采取法定原則。《行政處罰法》從行政處罰的設定權、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以及行政處罰的程序方面規定了一系列較為完血的法律規范,并明文規定了行政處罰法定原則(第三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只有法律、法規和規章明文規定應予行政處罰的,才受處罰,沒有依法規定處罰的,不受處罰;處罰的設定,應由法律、行政法規及本法規定的國家機關在職權范圍內依法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定依據并嚴格遵守法定程序。
《行政處罰法》的頒布實施,是我國行政程序法制建設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
一、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的過程中,在程序上所應遵循的基本準則。
1.程序公正原則。程序公正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必須在程序上平等對待各方當事人,必須排除各種可能導致不平等或不公正的因素。
2.相對方參與原則。指行政相對方在程序上有了解并被告知有關自己權益的行政行為的權利。
3.效率原則。指行政程序的設立與采取應有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與實現。
二、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1.公正原則的保障制度
(1)回避制度。在行政程序中,同行政相對方或行政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公務員必須避免參與有關行政行為以確保行政行為形式上的公正性。
所謂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指執法人員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仇敵,及與本案有其他關系足夠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的情況。
(2)合議制度。對于某些重大的問題,特別是有關專業性強、技術性要求較高的事務,或者公共性極強的問題,應由若干公務員組成一定的會議或委員會,以合議的形式作出行政行為。
(3)聽證制度。我國《行政處罰法》確定了聽證制度。為了防止行政獨斷專橫,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目前,我國已在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中設立了相應聽證程序。聽證程序的設立,使行政機關能夠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有利于行政機關全面、客觀、公正地查明案件事實,從而作出合法、公正的行政決定,有利于形成公民參與行政決定、監督行政執法的良好機制,強化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的自我約束和監督,減少行政爭議,提高行政效率。
(4)調查制度。為確保公共利益的真正實現,并維護行政相對方的合法權益,行政主體要作出某項具體行政行為,必須首先進行充分的調查,以查明與行政行為有關的一切事實真相。
2.相對方參與原則的保障制度
相對方參與原則,一般是通過以下四方面得以貫徹和實現的:(1)表明身份程序。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要通過一定方式向行政相對方表明自己的身份,包括配有明顯標志或出示證件。(2)行政相對方有了解行政行為內容并要求說明理由的權利。(3)聽證程序和調查程序。行政相對方有對可能影響自己權益的行政行為發表意見的權利。(4)行政相對方享有知識為保護自己的權益如何選擇救濟途徑的權利。
3.效率原則的保障制度
行政效率原則的具體貫徹和實現,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內容:(1)時效限制的規定。對行政行為的作出的時間應有一定的限制,并且與行政活動的特點和效率性相一致。(2)行為方式的時間上有先后順序的規定。如先調查、取證,最后作出裁決。(3)簡易程序的適用。在緊急情況下或者對于比較簡單的事項,從提高行政效率的角度出發,可適用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