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2頁
一、審批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3.《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
4.《地質資料管理條例》
二、審批程序
(一)接收申請
政務大廳接收申請人提交的探礦權注銷申請材料。
(二)材料審查
主辦司局接到政務大廳轉來的申請材料,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對于不符合要求的,主辦司局出具《補充修改材料告知書》或《退回申請材料通知書》,需要退回申請的,連同申請材料交政務大廳轉發給地質調查申請人。
(三)審批
對于符合探礦權申請要求的,主辦司局審查人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并報送處領導復核。處領導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報分管司領導簽發。
(四)結果通知
探礦權注銷后,主辦司局出具《探礦權注銷通知》,交政務大廳轉發給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