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答題
【案例1】
某省濱海市下轄某縣土地管理部門作出收回光華公司土地使用權的決定。光華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此后,光華公司向濱海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濱海市土地管理部門受理后,經過審查,作出了維持該縣土地管理部門“收回光華公司土地使用權決定”的行政復議決定。
要求:
根據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光華公司向法院起訴時,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2)光華公司如果不服濱海市土地管理部門的行政復議決定,還可以通過什么途徑保護公司的權益?
(2002年)
【答案】
(1)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應當首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本題中,光華公司對土地管理部門“收回光華公司土地使用權的決定”不服,未提出行政復議而首先向法院起訴,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確的。
(2)光華公司如果不服濱海市土地管理部門的行政復議決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案例2】
A省B市下轄C縣的財政局于2002年3月30日作出了對甲公司罰款2000元的決定。甲公司于2002年4月1日得知后不服,向B市財政局申請行政復議。B市財政局經過審查,作出了“對甲公司罰款1000元”的行政復議決定。
要求:
根據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應當在什么時間之前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簡要說明理由。
(2)甲公司除了向B市財政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還可以向哪些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簡要說明理由。
(3)如甲公司對B市財政局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還可以通過什么途徑保護公司的權益?
【案例2答案】
(1)甲公司應當在2002年6月1日之前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當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甲公司還可以向C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既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3)甲公司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