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乙、丙、丁四位股東擬共同出資人民幣100萬元設立生產服裝的有限責任公司,由甲負責擬訂公司章程,其他股東共同簽字,章程主要內容如下:
1.甲以貨幣40萬出資,乙、丙分別以實物15萬元、20萬出資,丁方以專利技術25萬元出資。
2.乙、丙、丁三方出資均協議作價。
3.公司不設董事會,甲為執行董事、乙為公司財務負責人兼監事。
4.為保證公司領導層的穩定性,董事監事財務負責人每屆任期不低于4年。公司設立后,出現以下情況,導致股東之間矛盾不斷:
(1)丁投入的專利技術實際價值只有10萬元。工商部門要求公司必須規范。
(2)公司于2004年9月10日通知全體股東于9月20日召開股東會,提出增加公司注冊資本,乙、丙、丁三位同意,甲反對,因為有四分之三的股東同意,通過該決議。
(3)丁決定將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轉讓給B,并在辦妥轉讓手續后,書面通知其他三位股東。
(4)甲公司部分款項以個人名義存人銀行,獲利息收入3萬元。
(5)為了少交稅金,保證股東多分配利潤,甲乙商量本公司設立兩套賬,第一年暫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
要求:結合以上資料,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公司設立時,擬出資的數額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2.公司章程有那些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并說明理由?
3.公司設立后,在經營和管理過程中,有那些方面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說明理由或處理方法?
[答案]
1.公司設立時,擬出資數額符合公司法規定,因為100萬元的出資額滿足了公司法關于設立以生產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時,法定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50萬元的要求。
2.公司章程中以下內容不符合公司法規定
(1)丁以專利技術作價出資50萬元,占新設立公司注冊資本的25%,違反了關于專利技術、工業產權作價出資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20%的規定。
(2)乙、丙、丁三方出資的作價方式不合法。因三方的出資分別為實物和專利技術,公司法規定這些出資只能評估作價,章程中關于協議作價的規定與公司法不符。
(3)乙為公司財務負責人兼監事的不合法。因為公司法規定,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能兼任監事。
(4)關于公司董事、監事每屆任期不少于4年的規定不合法,法律規定,公司的董事、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
3.公司在經營管理過程中,有以下方面的問題:
(1)丁股東出資不足,應限期補足出資,其他以足額交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2)①公司股東會議事項規則錯誤,應在召開股東會15天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②公司關于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決議錯誤。因為乙、丙、丁三位股東只持有公司60%的表決權,不符合法律關于公司股東會對增減注冊資本,公司合并、分立作出決議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的規定。
(3)丁將持有公司的股份轉讓給B的程序不合法,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任轉讓出資須經其他股東同意,未經其他股東同意,轉讓行為無效。
(4)甲私自將公司款項私存,應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5倍罰款。
(5)甲、乙合謀設立兩套賬,第一年不提法定盈余公積的行為違法。
①法律規定,公司在未交所得稅,未提法定盈余公積之前不得向股東分配股利。
②甲、乙違反規定,在法定會計賬冊之外另設會計賬冊,責令更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財政部門對某公司進行會計檢查時,發現以下問題:
1.公司規章制度規定,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對公司一切經濟活動負有全程監督義務,并對監督結果負最終法律責任。
2.為了精簡人員,提高辦事效率,會計人員王某負責公司辦公用品的購買,審批入賬和保管工作。
3.公司制度規定總經理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對重大投資行為也可以靈活決策。2004年5月8日公司總經理決定用公司凈資產的40%對外投資聯營,而公司董事會和股東會,則認為總經理的行為超越了職權范圍。總經理對此不服,認為是根據公司制度規定履行自己的職責。
4.公司成立3年來,主要對現金進行定期盤點,其他財產尚未進行盤點清查。
5.公司賒購材料發生業務,會計人員不知道是負責材料核算的會計先入賬,還是負責應付賬款核算的會計人員先入賬,且會計憑證編號經常發生重復。
6.公司現金盤點時,溢余現金90元,會計負責人不知道如何處理?
要求:分析以上問題產生的原因及處理方法?
[答案]
第1項制度規定錯誤。雖然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是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但單位負責人負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組織和實施,并承擔最終責任。
第2項行為規定違反了內部會計監督關于“記賬人員與業務經辦人員、審批人員、財務保管人員職責權限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的規定”,且彼此屬于不相容職務,不符合內部控制關于“不相容職務應相互分離控制的要求”。
第3項爭議的原因主要是公司對重大投資決策和執行的制度不明確,授權批準控制制度不清。
第4項行為表明公司不符合“財產保全控制”制度的要求,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公司財產進行盤點清查,公司制度未明確財查清查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
第5項行為表明公司會計系統控制制度不健全,對會計崗位分工、憑證傳遞、編號和保管規定不明確。
第6項表明,會計機構對自己在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權不明確。(理由見教材P201第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