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待業青年小張自籌自金經營海鮮產品,近期遇到以下幾件不順心的事情:
1.企業從沿海運回的海鮮需要冷凍,再組織進貨之前,甲公司主動找到小張,向小張出示了偽造的公司冷凍倉庫面積和可以到達的冷凍技術標準等,要求小張購進的貨物放在甲公司冷凍且租金很優惠,小張認為甲公司條件符合要求,決定與甲公司簽訂冷凍倉庫租用合同。此時小張的朋友透露了甲公司偽造有關資料的事實,導致合同無法簽定,小張也不能及時進貨,造成損失3萬元。
2.無奈小張將購進的貨物放入租用的乙公司倉庫,雙方簽訂合同規定小張于2003年7月20日前支付租金2萬元,小張因生意虧本無力支付租金,雙方多次協商不成,乙公司于2004年6月25日向法院提起訴訟,小張認為此時已過法律訴訟時效,且當初合同規定,雙方有爭議的,應予仲裁解決。
要求:根據以上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公司的行為屬于什么性質的行為應如何處理?
2.公司提起訴訟是否符合法律訴訟時效的規定?
3.乙公司提起訴訟法院是否受理?
4.改為仲裁后,仲裁決議要求小張限期支付租金而小張又拒不履行,乙公司應該怎么辦?
[答案]
1.甲公司的行為屬于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并提供虛假情況的行為,該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應承擔締約過錯責任,即因甲違背誠信原則給小張造成損失,甲公司應向小張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乙公司對小張提起訴訟,符合法律訴訟時效的規定,對拒付租金的法律訴訟時效為1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該糾紛中法律訴訟時效從2003年7月20日起計算,到2004年6月25日尚未滿1年。
3.法院不受理,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經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變更解、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法院駁回起訴。
4.若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定,另一方當事人(乙公司)可以依照民事主體訴訟的規定向法院申請執行。
綜合題
(一)甲股份有限公司設立5年來,尚無虧損記錄,盈利水平不斷上升,股本總額為人民幣8000萬元,其中A公司持有占股本總額15%的股份。為了進一步提升甲公司的競爭實力,經股東大會代表75%表決權的股東同意兼并A公司,收購A公司持有甲公司的全部股票。在收購過程中遇到以下問題:
1、公司收購本公司的股票是否合法?且A公司屬于本公司的發起人,A公司轉讓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是否合法?
2、A公司為了購買物資開出面值1000萬元的商業匯票給B公司支付貨款,該票據尚未到期,乙、丙兩單位作為該票據的擔保人。B公司提出要求A公司提前支付票款,否則到A公司被甲公司兼并后,A公司主體不存在,該票據的付款義務人不明確。
3、A公司負責存貨核算的李會計因病不能工作,影響了A公司被兼并前的財產清查和相關會計工作,又不能親自辦理會計移交手續。A公司指定他人代理辦理移交手續,但又不知道如何界定相關的法律責任。
要求:根據公司法、票據法和會計法的規定,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關于兼并A公司的決議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收購本公司發行在外的股票是否合法?
2、乙、丙作為票據擔保人,如何辦理保證手續?
3、B公司要求A公司提前支付票款,理由是否成立?
4、若A公司到期不能付款,B公司可行使哪些權利?
5、A公司的李會計應如何辦理會計工作臨時交接手續?交接前后的法律責任如何界定?
[答案]
1、甲公司股東大會作出的兼并決議程序合法。因為對公司合并、分立等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本案中同意兼并的股東持有公司75%的表決權,達到了公司法規定的條件。
其次,甲公司收購本公司發行在外的股票合法。因為公司法規定,公司因為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時,可以收購本公司股票。
最后,A公司轉讓持有甲公司的股票合法。A公司雖然為甲公司的發起人,但持有甲公司的股份已經5年。公司法規定,發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票,在3年內不得轉讓,A公司持股時間超過了這一規定,不受限制。
2、根據規定,票據保證人應當在票據或者其粘單上記載保證事項,保證人為出票人、付款人、承兌人保證的,應當在票據正面記載保證事項,并由保證人簽章。
3、B公司的要求理由不成立。甲公司兼并A公司不會影響B公司的利益。公司法規定,A公司被兼并前的債權債務由兼并后的企業承擔,即由甲公司承擔。
4、若A公司到期不能付款,B公司可以向自己的前手行使追索權。追索對象包括保證人乙、丙和出票人A或兼并人甲。
5、根據會計法規定,A公司的李會計辦理會計工作臨時交接手續的要求是:
(1)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或單位領導人必須指定專人接替或者代理,并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時,應當與接替人員或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2)移交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手續的,經單位領導人批準,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辦交接,但委托人應當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會計工作規范》規定:移交人員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移交人員所移交的會計資料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所發生的,應當對這些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即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會計資料在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問題,如事后發現,仍應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脫責任。接替人員不對移交過來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法律上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