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公司書面委托本公司采購部經理王某于2004年10月27日到乙公司采購材料。王某到乙公司后,根據本公司委托簽訂采購A材料的合同內容如下:
1.2004年12月15日之前,乙公司一次向甲公司供應A材料1000噸,每噸買價2萬元,由乙公司送貨上門,但未注明運費有哪一方承擔。甲公司于收貨后三天內支付30%的貨款,剩余70%在貨款于12月25日前付清,采用支票結算方式。任何一方違約均按合同總投資的10%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2.王某同時發現乙公司生產的B產品屬于丙公司所急需的商品在未經丙公司委托的情況下,私自代理丙公司與乙公司于2004年10月29日簽訂了購買B產品的合同,總價款500萬元。丙公司采用定金擔保方式,于2004年12月6日之前向乙公司支付定金70萬元,乙公司于2005年元月10日以前向丙公司供貨,余款在丙公司收到貨物后10天內付款,并同時規定任何一方違約,按總標的10%支付違約金。
該合同簽訂后,乙公司又向丙公司發出了合同追認函。丙公司于2004年11月22日回函確認同意履行該合同。
2004年12月3日丙公司向乙公司簽發面值70萬元的銀行本票支付定金后,乙公司未能如期供貸,經丙公司再三催要,乙公司以本公司與其他公司合并為由,暫時停止供貨。由此給丙公司造成損失190萬元。丙公司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乙公司認為:第一、王某在無代理權情況下代替丙方簽訂該合同,故本合同無效,第二、即使該合同有效,本公司因合并事由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屬于不可抗力事件,應免除違約責任。
3.乙公司法定的代表人2004年12月10日在一次商品展銷會上聽說甲公司財務狀況不佳,通知甲方解除合同,甲方不同意,認為若乙方不按期供料則會影響自己的正常生產;甲公司并對所欠乙公司的款項提供擔保,其中i00萬元以房產抵押,210萬元由李某和張某簽訂書面擔保合同,同時乙方還揭露了甲方代理人與乙方經辦理人串通加價,私自拿回扣的事實。
要求:根據以上資料,結合合同法和票據法的規定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合同簽訂屬于什么性質的合同,證明理由:合同中未規定運費的承擔方,應如何處理?
2.乙方提出解除與甲方的合同,是否合法?
3.若乙公司向甲方供貨后,甲方不能付款,乙公司應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李某和張某兩位擔保人應承擔什么責任?
4.王某代理丙公司于2004年10月29日與乙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屬于什么性質的合同,2004年11月22日丙公司確認后,合同性質是否發生了變化?
5.在丙公司與公司的合同爭議中,乙公司提出的兩點理由是否成立?
6.丙公司與乙公司的合同采用什么擔保方式,是否生效并合法,丙公司的190萬元損失如何處理?
[答案]
1.甲乙雙方簽訂的合同屬于部分無效合同,本合同中雙方當事人串通加價,私自拿回扣的部分無效,因為這部分內容屬于損害了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合同的其他部分有效,因為代理程序合法,手續齊全。
2.乙方提出解除與甲方的合同錯誤。在該合同中,乙方屬于應先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合同法規定,只有當應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喪失或完全喪失履行能力時,才能通知對方中止合同履行,只有當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擔保的,方能解除合同。乙方不具有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充分證據,更無權要求解除合同。
3.若甲方不能按期付款,一方面可以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同時可要求就抵押物優先受償100萬元,張某和李某兩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金額200萬元。
4.王某代理丙公司與乙公司于2004年10月29日簽訂的購銷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因為此時王某并無代理權,該合同于2004年8月22日丙公司確認后,屬于有效合同。
5.乙公司向丙公司提出兩點理由不成立:
第一.該合同經丙公司追認后成為有效合同,因此該合同對于丙、乙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第二.乙公司本公司與其他單位合并為由拒絕履行合同,其理由不能成立。合同法規定,對于當事人訂立合同后發生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行使合法權利履行合法義務。
6.丙乙雙方的合同采用定金擔保方式,該擔保自丙公司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其定金數額未超過主合同標的20%,因此擔保合法有效。乙公司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但由于該合同既有定金擔保方式,又有違約金條款,二者在目的性質有相同之處,不能并用,丙公司可以選擇使用其中一項。
若選擇定金條款,則乙方首先應向丙方雙倍返還定金180萬元,其次乙方向丙方支付賠償金10萬元(190-180)。
若選擇違約金條款,則乙方首先應向丙方支付違約金50萬元,其次乙方向丙方差額支付賠償金共140萬元(190-50);或者乙方要求法院適當調高違約金的比例,使丙方向乙方支付違約金數額不低于190萬元。
(三)甲、乙、丙、丁四位股東擬共同出資人民幣200萬元設立生產玩具的有限責任公司,由甲負責改革公司章程,其他股東共同簽字,章程主要內容如下:
1.甲以貨幣80萬出資,乙、丙分別以實物30萬元、40萬元出資,丁方以專利技術50萬元出資。
2.乙、丙、丁三方出資均協議作價。
3.公司不設董事會,甲執行董事兼公司財務負責任監事。
4.為保證公司領導層的穩定性公司的,董事監事財務負責人每屆任期不低于4年。
公司設立后,出現以下情況,導致股東之間矛盾不斷:
(1)甲同時出資與A共同設立與本公司生產經營品種相同的玩具公司。乙、丙、丁公司認為甲的行為不合法,甲認為兩個公司分別獨立經營,獨立核算,完全合法。
(2)公司召開股東會,提出增加公司注冊資本,乙、丙、丁三位同意,甲反對,因為有四分之三的股東同意,通過該決議。
(3)丁決定將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轉讓給B,并在辦妥轉讓手續后,書面通知其他三位股東。
(4)甲在公司設立后,有以個人借款名義,從公司借走資金70萬元。
(5)為了少交稅金,保證股東多分配利潤,甲乙商量本公司設立兩套賬,第一年暫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
5.該公司為支付貨款,于2005年2月26日出票,向A企業開出一張面值150萬元的轉帳支票,A企業又于3月2日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B公司。B公司于3月4日向銀行提示付款時,發現該玩具公司無款支付,發生爭議,B公司調查發現:①玩具公司的甲股東實際出資到位只有60萬元,尚差20萬元到位;②C企業欠玩具公司貨款220萬元已經到期,C企業有償還能力,但玩具公司已經宣布主動放棄了對C企業的債權。
要求:結合以上資料,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公司設立時,擬出資的數額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2.公司章程制訂的構成和內容中,有那些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并說明理由?
3.公司設立后,在經常和管理過程中,有那些方面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說明理由或處理方法?
4.B公司向銀行提示付款的期限是否正確,玩具公司無款支付,其性質是什么?依法應如何處理?
5.B公司可以行使哪些權利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答案]
1.公司設立時,擬出資數額符合公司法規定,因為200萬元的出資額滿足了公司法關于設立以生產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時,法定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100萬元的要求。
2.公司章程中以下內容不符合公司法規定
(1)丁以專利技術作價出資50萬元,占新設立公司注冊資本的25%,違反了關于專利技術、工業產權作價出資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20%的規定。
(2)乙、丙、丁三方出資的作價方式不合法。因三方的出資分別為實物和專利技術,公司法規定這些出資只能評估作價,章程中關于協議作價的規定與公司法不符。
(3)乙為公司財務負責人兼監事的不合法。因為公司法規定,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能兼任監事。
(4)關于公司董事、監事每屆任期不少于4年的規定不合法,法律規定,公司的董事、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