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07 共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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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上海證券交易所在每個交易日的撮合交易時間內,接受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申報。上海證券交易所在申購、贖回時間,在行情發布系統中的“最新價”欄目揭示前一交易日每百份基金份額凈值。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提前1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暫停基金份額的申購或贖回。暫停期結束后,可以向交易所重新申請開放基金份額申購或贖回。
申購、贖回時采用“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以申購金額填報數量申請,以贖回份額填報數量申請。“申購”對應“買入”,“贖回”對應“賣出”。申購、贖回的成交價格按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確定。由于申報價格欄不能空白,故約定始終都填寫為“1元”。
最低申購金額及贖回份額由基金管理人確定并公告。在最低申購金額的基礎上,累加申購金額為100元或其整數倍,但最高不能超過99999900元;單筆贖回的基金份額為整數份,但最高不能超過99999999份。
同一交易日可進行多次申購或贖回申報,申報指令可以更改或撤銷,但申報已被受理除外。
上海證券交易所對申購、贖回申報申請直接轉發給中國結算公司,并由中國結算公司負責校驗。投資者申購(贖回)后所得的基金份額(贖回金額),由中國結算公司予以確認。
(三)基金份額的轉托管
投資者可將基金份額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場內不同會員營業部之間進行轉指定,也可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場內系統和場外系統之間進行跨市場轉托管。
在開放式基金開放申購、贖回后,投資者可以申請辦理轉托管,但存在質押、凍結或其他特殊情形可能影響份額持有人權益的基金份額,不能申請轉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