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2頁
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與責任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人作為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1.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起止 《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企業法人從核準登記手續辦理完畢,并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權利能力。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核準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從法人終止時消滅。其依法被撤消、解散氣宣告破產或者因為其他原因終止后,原有的主體資格即被消滅。但法人終止后,在依法清算的階段,限于清算的必要范圍內,法人仍享有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到法人清算完畢之日,法人的權利能力最終消滅。
2.法人民事權利能力的限制 盡管法人和自然人一樣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畢竟不同于自然人。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普遍的共同的,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受到各種限制且各不相同,具體表現在:
(1)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受自然性質的限制。自然性質的限制,指因法人與自然人在性質上的差別,導致法人不得享有與自然人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如以生命、親屬、健康為前提的權利,法人不得享有。法人可以享有名稱權、名譽權等不以肉體為前提的人身權。
(2)法人的權利能力受法律法規的限制。如公司法有關公司不得為其他公司的無限責任的股東的限制,破產法對于清算法人的權利的限制等。
(3)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受法人的目的范圍的限制。在我國,各種類型的法人都是為了一定的社會職能而成立的。每個法人的目的不同,章程不同,其經營范圍和業務活動范圍也不同。因此,不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要受到其自身目的的限制。
(二)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取得權利并承擔義務的資格。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其民事權利能力一樣,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法人雖然和公民一樣,也享有民事行為能力,但兩者的行為能力是不同的。比較而言,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在時間上是一致的 法人有權利能力,必有行為能力,二者同時發生,同時消滅。而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受其年齡、智力和健康狀況的影響,有民事權利能力的又不一定有民事行為能力,二者的發生與享有可能出現一定的分離。
2.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范罔是一致的 法人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范圍,不能超過其權利能力的范圍,從這個意義上說,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也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行為能力。
3.法人實現其民事行為能力的方式不同于自然人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以團體意思為前提,不同于單個自然人的意思。法人的團體意思是其成員意思的綜合,其民事行為能力的實現則一般通過法定代表人實現。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義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等于法人本身的行為。
(三)法人的責任能力
民事責任能力,是指民事主體據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地位或資格,又稱侵權行為能力。凡具有民事責任能力的民事主體,將對自己行為造成的違法后果承擔民事責任。法人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基于公平理念,也應當具有民事責任能力。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指法人在其權利能力的范圍內對自己所為的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或資格。《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五、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成立,指法人開始取得法人的資格。《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所以,法人的成立,指社會上存在的人合組織體或財產組織體,開始具有法律人格,成為民事權利主體。法人的成立,不同于法人的設立。法人的設立,指為了法人的成立而進行的籌組、創辦的活動。成立必須經過設立,但設立未必都導致法人的成立。
(一)企業法人的成立
《民法通則》第四十一條規定,不論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凡具有國家規定的資金數額及設立的條件等,經國家主管機關批準,依法向法人登記機關登記,即取得法人資格。分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