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6頁
4.履行地點和方式適當履行地點是債務人履行義務和債權人接受履行的地點。履行地點關系到雙方履行的費用負擔和履行所需的時間,所以當事人應當在法定或約定的履行地點履行。如果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方式是指債務人履行義務的方法。一般由法律規定或由合同約定,或者是由合同的性質決定。凡屬于一次性履行的債務,債務人不得分次履行,凡要求分期分批履行的債務,不得一次性履行,否則就是不適當履行。如果在合同中沒有對履行方式加以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二)誠實信用原則
我國《合同法》第6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是商品經濟關系中最基本的道德規范,將誠實信用規定為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之一,正是這一道德規范的法律化。這一原則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應誠實、守信用,正當行使自己的權利和切實履行自己的義務。合同關系是建立在交易雙方相互信賴的基礎之上的,因此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履行中的重要原則之一。誠實信用原則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強行性規范,當事人不得在合同的約定中排除其適用。合同條款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應為無效條款。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造成對方利益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在處理合同糾紛時,即使當事人未提出請求,也可以主動適用誠實信用原則。
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應積極履行以下義務。
1.通知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應及時將與合同的履行有密切關聯的情況相互告知,以利于對方切實履行合同。這里所說的與合同的履行有密切關聯的情況,主要是指在合同訂立之后,出現了在合同訂立時未曾發生的事實,雖然這些事實并不直接影響合同條款的變化,只是當事人某一方自身的一些變化,但如果對方對于這些變化不為所知時,將會對合同的履行帶來一定的不便。例如當事人的合并、分立、住所的變更等情況。通知義務不限于債務人,而是合同當事人雙方的義務。不論當事人哪一方出現了類似上述列舉的情況,都應及時地通知對方,以方便對方為履行合同做出必要的準備。
2.協助履行義務合同的履行雖然主要表現為債務人的積極履行義務的行為,但是如果只有債務人的給付行為而沒有債權人的受領行為,那么合同的履行就不能順利完成。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債權人負有積極協助債務人履行的義務。債權人協助履行的義務主要包括:及時接受履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在發生債務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面履行債務時,應采取積極的措施,防止擴大損失等。
3.保密義務合同的訂立應是建立在當事人相互信任的基礎之上。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往往會了解到對方的一些商業秘密、技術秘密以及財產狀況等。對于當事人一方通過簽訂合同而掌握的對方的情況,應當負保密的義務。
三、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抗辯權是債務人在法定條件下對抗權利人請求權而暫時拒絕履行債務的權利。抗辯權是一種防御性的權利,法律賦予義務人以抗辯權的目的在于保護債務人,可以避免債務人在履行債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
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屬于一時抗辯權,其效力的表現是,抗辯權的行使,只能在一定期限內拒絕履行債務,而不是消滅履行的義務。但產生抗辯權的原因消失后,債務人必須履行其債務。
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概念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在沒有約定先后履行順序時,一方在對方未進行對待給付之前,有拒絕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的權利。我國《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規定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目的在于保護當事人雙方在利益關系上的平衡,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義務而要求對方履行義務,則有悖于法律的公平原則。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存在基礎是雙務合同的關聯性,即給付與對待給付具有不可分離的關系,包括發生上的關聯性、存續上的關聯性和功能上的關聯性。所謂發生上的關聯性,是指一方的給付于對方的對待給付在發生上相互牽連,一方的給付義務不發生時,對方的對待給付義務也不發生。所謂存續上的關聯性是指雙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的債務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債務人免除給付義務,債權人也免除對待義務。所謂功能上的關聯性又稱履行上的關聯性,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所負給付于對方當事人所負對待給付互為前提,一方不履行其義務,對方原則上也不履行。只有如此,才能維持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同時履行抗辯權正是這種功能上的關聯性的反映。
2.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
(1)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中的相互對價給付義務。同時履行抗辯權只適用于雙務合同,而在單務合同中,由于當事人雙方之間不存在對等的權利義務,沒有相互對價的給付義務,所以不能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