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項目監督是指出資者和投資決策者對項目的管理,是具有約束力的指導性管理。這種監督有多種形式和規則,包括監督檢查、項目稽察、項目審計等。項目監督的核心是項目的財務管理、資金運作和投資效益。
(一)項目監督的執行檢查
對項目的監督檢查,主要通過審查項目定期提交的進度報告,對項目的現場訪問,開展部門和地區項目大檢查等方式進行。
對項目的監督檢查通常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起始準備階段;第二階段為投資實施階段;第三階段為投產運營階段。其中第二階段是項目監督檢查的最主要階段。
對項目的現場檢查,一年內少則一次,多則三、四次,一般為一年二次。
(二)項目稽察
項目稽察是項目監督的一種重要形式,是從投資宏觀角度對項目的一種有效的管理。
項目稽察特派員制度是項目監督的重要手段,是項目績效管理的重要內容和形式。項目稽察特派員、項目績效管理數據庫、項目中間評價,構成了這種制度。
(三)項目審計
目前在我國項目審計雖然也是一種項目監督,但是它主要是項目的合法性和合規性的審查。
項目審計作為專項審計,其目的是確定項目的各項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及其效益性。
項目審計定義為:項目審計是獨立的專門機構或人員接受委托或根據授權,對由建設項目引起的一系列投資、籌資、財務支出、技術經濟管理等活動,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建設單位、項目法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的財務收支,進行監督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