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0頁
(三)增值稅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接受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負擔的增值稅稅額。
1. 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的項目:
(1)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2)一般納稅人進口貨物,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3)一般納稅人購進免稅農業產品或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農業產品的進項稅額,按買價依照10%的扣除率計算。對農業產品收購單位在收購價格之外按規定繳納的農業特產稅,準予并入農業產品的買價,計算進項稅額扣除。一般納稅人從農業生產者購進的免稅棉花和從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購進的免稅糧食,按買價依照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4)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貨物(固定資產除外)所支付的運輸費用,按運費金額依照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5)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按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依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6)一般納稅人取得由稅務所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的專用發票,可以專用發票上填寫的稅額為進項稅額計算抵扣。
2. 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的項目
(1)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未取得并保存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未注明增值稅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
(3)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
(4)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
(5)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
(6)非正常損失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
(7)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
(8)小規模納稅人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9)納稅人進口貨物,不得抵扣任何進項稅額。
(10)納稅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稅額,應從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納稅人發生了按規定不允許抵扣而已經抵扣進項稅額的行為,如無法準確確定該項進項稅額的,按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實際成本 = 進價+運費+保險費+其他有關費用
應扣減的進項稅額=實際成本×征稅時該貨物或應稅勞務適用的稅率
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非應稅項目(不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而無法準確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全部的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應稅項目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