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非合伙人參與經營管理
1、合伙企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時,屬于重大事項,必須經全體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2、被聘任的經營管理人員,不是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不具有合伙人的資格,因此也無需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合伙企業對被聘任的經營管理人員職權的內部限制,(對外)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在合伙企業內部,被聘任的經營管理人員超越授權范圍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例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人員中,應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有( )。
A、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
B、合伙企業債務發生后辦理入伙的合伙人
C、合伙企業債務發生后辦理退伙的合伙人
D、合伙企業聘用的經營管理人員
【答案】ABC
(五)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重點)
1、先企業后個人
2、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承擔按份責任
3、超過部分在內部可以追償
【例題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合伙人承擔合伙企業債務責任的方式是( )。
A、 對內對外均承擔按份責任
B、 對內對外均承擔連帶責任
C、 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承擔按份責任
D、 對內承擔連帶責任,對外承擔按份責任
【答案】C
【例題2】合伙企業的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承擔全部的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償。(
)
【答案】√
(六)合伙人自己的債務清償
1、合伙企業中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銷”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2、合伙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3、合伙人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所負債務的,該合伙人只能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例題1】甲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乙為甲個人債務的債權人,當甲的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乙的債務時,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乙可以行使的權利是(
)。
A、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B、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甲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C、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D、以對甲的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答案】B
【例題2】甲向乙借款5萬元作為出資與其他2人共同設立了一合伙企業。合伙企業經營期間,乙欠合伙企業貨款5萬元,乙可以將其對甲的債權抵銷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
【答案】×
【解析】合伙企業中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七)入伙人、退伙人的法律責任(重點)
1、入伙人的法律責任
(1)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由于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責任,因此新入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對外承擔了連帶責任后,在合伙企業內部還要承擔按份責任。
2、退伙人的法律責任
(1)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對于合伙企業既往債務的連帶責任。因此,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
(2)由于退伙人已經辦理了退伙結算,因此退伙人對外承擔了連帶責任后,在合伙企業內部不再承擔按份責任。
(八)清算時的財產清償順序(注意簡答題)
主觀題演練
【案例1】
公民甲投資設立了個人獨資企業,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甲可以采取哪些方式進行企業的事務管理?如果甲擅自出租營業執照,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如果該企業被依法解散,其財產清償順序是什么?
【答案】
(1)甲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2)如果甲擅自出租營業執照,承擔的法律責任是: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3)如該企業被依法解散,其財產的清償順序為:(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2)所欠稅款;(3)其他債務。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案例2】
甲、乙、丙、丁擬設立一合伙企業,其書面合伙協議中有以下內容:(1)甲以勞務出資;乙、丙以現金出資;丁以房產使用權出資。(2)合伙企業的事務由甲全權負責,乙、丙、丁不得過問企業事務,也不承擔企業虧損的民事責任。
要求:簡述上述合伙協議的違法之處并說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合伙協議中合伙人丁以房產使用權出資違反了法律規定。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對于自己用于繳納出資的財產或者財產權,應當擁有合法的處分權,合伙人不得將自己無權處分的財產或者財產權用于繳納出資。此外,合伙企業在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本題中,丁以房產使用權出資,其房產產權不屬于合伙企業,不符合出資條件。
(2)合伙協議中關于乙、丙、丁不得過問企業事務的規定違反了法律規定。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①
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② 有權查閱合伙企業的帳簿和其他有關文件;③
有提出異議權和撤銷委托執行事務權。本題中,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企業的事務由甲全權負責,乙、丙、丁不得過問企業事務違反了《合伙企業法》的規定。
(3)合伙協議中乙、丙、丁不承擔企業虧損的民事責任的約定違反了法律規定。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各合伙人均應依法承擔無限責任,不允許有承擔有限責任的合伙人;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責任。
【案例3】
某國有企業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有關清算情況如下:企業資產總額400萬元,其中:已作為債務擔保的廠房可變現價值90萬元,該廠房所擔保的債務金額60萬元。企業負債總額800萬元,其中:應交稅金5萬,應付職工工資15萬元,應繳行政罰款1萬元。
要求:
根據上述事實及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簡要回答該企業的破產財產是多少?應如何對破產財產進行分配?
【答案】
(1)該企業的破產財產為340萬元。(1.5分)
(2)破產財產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或:清算費用]后,(0.5分),應首先支付所欠職工工資15萬元(1分);其次支付稅款5萬元(1分);最后,再按照同一比例支付其他破產債權[或:再支付其他破產債權]。(1分)。
【解析】(1)資產總額400萬元中包括90萬元的廠房,由于該廠房擔保的債務僅為60萬元,因此,破產財產=400-60=340萬元。(2)行政罰款1萬元不屬于破產債權。
【案例4】
2000年 1月 15日,甲出資
5萬元設立A個人獨資企業(本題下稱“A企業”)。甲聘請乙管理企業事務,同時規定,凡乙對外簽訂標的額超過1萬元以上的合同,須經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經甲同意,以A企業名義向善意第三人丙購入價值2萬元的貨物。2000年7月4日,A企業虧損,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債務,甲決定解散該企業,并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為清算人對A企業進行清算。經查,A企業和甲的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如下:(1)A企業欠繳稅款2000元,欠乙工資5000元,欠社會保險費用5000元,欠丁
10萬元;(2)A企業的銀行存款 1萬元,實物折價 8萬元;(3)甲在 B合伙企業出資
6萬元,占50%的出資額,B合伙企業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潤;(4)甲個人其他可執行的財產價值2萬元。
要求:
(1)乙于2月 10日以A企業名義向丙購買價值2萬元貨物的行為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2)試述A企業的財產清償順序。
(3)如何滿足丁的債權請求?
【案例4答案】
(1)乙于2月10日以A企業名義向丙購買價值2萬元貨物的行為有效。根據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投資人對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盡管乙向丙購買貨物的行為超越職權,但丙為善意第三人,因此,該行為有效。
(2)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A企業的財產清償順序為:①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②所欠稅款;③其他債務。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3)首先,用A企業的銀行存款和實物折價共9萬元清償所欠乙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稅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償所欠丁的債務;其次,A企業所剩余財產全部用于清償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個人財產清償;第三,在用甲個人財產清償時,可用甲個人其他可執行的財產2萬元清償,不足部分,可用甲從B合伙企業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償或由丁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甲在B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或可用甲從B合伙企業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償或由丁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甲在B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個人其他可執行的財產2萬元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