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
1999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決定投資設立一合伙企業,并簽訂了書面合伙協議。合伙協議的部分內容如下:(1)甲以貨幣出資10萬元,乙以機器設備折價出資8萬元,經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勞務折價出資6萬元,丁以貨幣出資4萬元;(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潤和承擔風險;(3)由甲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其他三人均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但簽訂購銷合同及代銷合同應經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協議中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
合伙企業在存續期間,發生下列事實:
(1)合伙人甲為了改善企業經營管理,于1999年4月獨自決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擔任該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并以合伙企業名義為B公司提供擔保。
(2)1999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業的名義與善意第三人C公司簽訂了代銷合同,乙合伙人獲知后,認為該合同不符合合伙企業利益,經與丙、丁商議后,即向C公司表示對該合同不予承認,因為甲合伙人無單獨與第三人簽訂代銷合同的權力。
(3)2000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給合伙企業造成任何不利影響。2000年3月,合伙人丁撤資退伙。于是,合伙企業又接納戊新入伙,戊出資4萬元。2000年5月,合伙企業的債權人C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發生的債務24萬元要求合伙企業的現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經營管理人員A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甲表示只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清償相應數額。丙則表示自己是以勞務出資的,只領取固定的工資收入,不負責償還企業債務。丁以自己已經退伙為由,拒絕承擔清償責任。戊以自己新入伙為由,拒絕對其入伙前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A則表示自己只是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不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4)2001年4月,合伙人乙在與D公司的買賣合同中,無法清償D公司的到期債務8萬元。D公司于2001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判決D公司勝訴。D公司于2001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業中全部財產份額。
要求:
根據以上事實,回答下列問題:
(1)甲聘任A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及為B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2)甲以合伙企業名義與C公司所簽的代銷合同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3)甲拒絕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4)丙拒絕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5)丁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如果丁向C公司償還了24萬元的債務,丁可以向哪些當事人追償?追償的數額是多少?
(6)戊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7)經營管理人員A拒絕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8)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后,合伙企業決定對乙進行除名,合伙企業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9)合伙人丁的退伙屬于何種情況?其退伙應符合哪些條件?
【案例5答案】
(1)甲聘任A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及為B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不符合規定。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委托一名或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時,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2)甲以合伙企業名義與C公司所簽的代銷合同有效。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題中,盡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業的內部限制,但C公司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業名義與C公司簽訂的代銷合同有效。
(3)甲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索。
(4)丙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應當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合伙企業不允許有承擔有限責任的合伙人。因此,以勞務出資成為合伙人的丙,應承擔合伙人的法律責任,也應對銀行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5)丁的主張不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丁向C公司償還了24萬元的債務,丁可以向合伙人甲、乙、丙、戊進行追償,追償的數額為24萬元。
【解析】退伙人?。▽ν猓ζ渫嘶锴耙寻l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在合伙企業(內部)對合伙企業債務不承擔清償責任。
(6)戊的主張不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7)A的主張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A不屬于合伙人,因此無需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8)合伙企業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的,屬于當然退伙,當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9)合伙人丁屬于通知退伙。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通知退伙應滿足以下條件:①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② 合伙人退伙不會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③
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計算分析題
某國有企業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4月5日,清算組查明:該企業在宣告破產時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價值為250萬元,其中已作為銀行貸款等值擔保物的財產價值為60萬元。債權人甲的破產債權為56萬元,其他債權人的破產債權合計為110萬元。由于清算組決定解除該企業與乙所簽的一份合同,給乙造成了84萬元的經濟損失。該企業欠發職工工資55萬元,欠交稅金35萬元。4月10日,清算組又查明:在人民法院受理該企業破產案件前3個月內,該企業無償轉讓作價為80萬元的財產,遂向人民法院申請予以撤銷,追回財產。4月25日,該財產已全部追回。
該企業破產費用共計30萬元。
要求:
(1)計算該企業的破產財產的數額。
(2)計算該企業的破產債權的數額。
(3)計算該企業可用于清償債權的破產財產的數額。
(4)計算甲能獲得清償的數額。
(答案中的金額單位用萬元表示)【答案】
(1)該企業的破產財產為:250-60+80=270(萬元)
(2)該企業的破產債權為:56+110+84=250(萬元)
(3)該企業可用于清償債權的破產財產為:270-30-55-35=150(萬元)
(4)甲可獲得的清償額為:150/250×56=33.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