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復議機關審查民族自治地方的復議案件,并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為依據。(3)為了加強對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斬和決定、命令的合法性的監督,《行政復議條例》第43條還規定,復議機關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時,發現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章或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與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相抵觸的,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法予以撤銷或者改變,而復議機關無權處理的,向其上級行政機報告。上級行政機關有權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上級行政機關無權處理的,提請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復議機關停止對本案的審理。
行政復議決定的送達分三種形式:直接送達、委托送達和郵寄送達。
行政復議決定的效力即指行政復議決定所發生的法律效力。主要體現在其確定力、約束力和執行力上。
五、行政復議決定的執行
行政復議決定的執行,是指終局性的行政復議決定送達后,申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是終局性的行政復議以外的行政復議決定送達后,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逾期不起訴并且又不履行復議決定的,行政機關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對復議決定的強制執行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復議決定為終局性的,如果申請人不履行復議決定的,由行政機關強制執行。復議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復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另一種是復議決定不是終局性的,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復議決定的,應按下列情況處理:(1)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2)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由復議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行政法學》第十二章復習指導(1)
司法審查概述
我國的司法審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國家司法活動。包括下列四因素:
(1)行使司法審查權的主體只能是人民法院。
(2)司法審查的對象是具體行政行為。
(3)司法審查的依據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在民族自治區域并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
(4)司法審查的方式為訴訟程序。
司法審查的原則
一、司法審查的一般原則
它是指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的,在開展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中都必須遵循的共同性行為準則。一般原則包括: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原則;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原則;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辯論原則;檢察監督原則。
二、司法審查的特有原則
它是指由法律規定的,開展行政訴訟活動遵循的,異于民事、刑事訴訟的特殊準則。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
人民法院主管行政案件的范圍:(1)只主管辦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爭議的案件,不管轄因抽象行政行為發生爭議的案件;(2)只主管行政機關在管理事務時與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發生爭議的案件,不管轄行政機關在管理內部事務時發生爭議的案件和行政機關內部職權爭議的案件;(3)按照國際慣例,政府所為的國家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范圍,人民法院不能管轄。
2.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不審查抽象行政行為,一般也不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
3.被告負舉證責任原則
它是指作為行政訴訟被告的行政機關負有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文件的責任。
4.行政訴訟期間行政決定不停止執行原則
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因原告提起訴訟而停止執行,這是由國家行政管理的效率性和連續性決定的。但也存在例外:一是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二是人民法院根據原告的申請或依職權,裁定停止執行的;三是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停止執行的。
5.不調解原則
不適用調解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得采用調制作為審理程序和結案方式。可以用調解方式結案的只限于特定案件,如關于行政賠償的訴訟。
6.司法變更權有限的原則
所謂司法變更權有限原則,是指在通常情況下人民法院不得變更原行政決定,只有在特定的條件與情形下才能變更原行政機關的決定。如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行政案件。
《行政法學》第十二章復習指導(2)
司法審查的對象與范圍
一、司法審查的對象與內容
司法審查的對象是指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所針對的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司法審查的內容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包含以下三層涵義:一是司法審查只針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對立法機關、軍事機關的職權行為,行政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審查。行政法律關系中相對方的行為也不是司法審查的對象。二是司法審查的程度和強度是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作出法律評價,合法的予以維持,違法的予以撤銷。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一般不審查。三是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去審查,即相對方認為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人民法院受理后,再通過審理行政案件,對所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未經起訴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不得依職權主動進行司法審查。